原标题:银兰高铁中兰段兰州西站“调改列”工程顺利开通 11月25日3时57分,由中铁二十二局承建的新建银兰高铁中兰段引入兰州枢纽配套工程,顺利完成兰州西站“调改列”工程全部开通任务,标志着新建银兰高铁中兰段枢纽标取得重大进展,也为正线运行通车提供了保证。 兰州西站作为我国西部最大规模的路网型铁路客运枢纽站,也是国家重点规划的十大区域性客运中心之一,连接了兰新高铁、宝兰高铁、银兰高铁、陇海、兰新、兰青、包兰等多条高、普速铁路主干线,是纵横跨川、甘、青、宁四省(区)的重要铁路枢纽。本次施工工程涉及兰州西高、普速场及动车运用所的改造扩建,动车走行线由调车作业改为列车办理作业,施工影响面大、停运列车多、封锁时间长,是近年来国内少有的客运枢纽站改造工程,施工难度极大。 为确保开通任务顺利完成,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中国铁路兰州局、中铁一院设计院、中铁二十二局等单位,组建抽调骨干力量周密制订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优化劳力组合、充分运用现代化机具、规范综合施工技术措施,最大限度地提高劳动生产率,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据了解,本次枢纽改造工程是国内首次对大型枢纽车站的一次创新性改造。兰州西站高、普速场与兰州西动车所之间原有行车方式由调车模式改为列车模式,不仅压缩了动车组列车出入动车所的时间,而且进一步缩小了动车组列车出入所的间隔时长。此外,兰州西高普速两站对乌鲁木齐方向及中川机场方向列车的开放功能将大大提升,促进了兰州枢纽站的列车作业功能,为地方铁路运输和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汪伟建 张博行)
无极五网址_尹弘在兰州市城关区调度疫情防控工作时强调 坚定必胜信心 全力攻坚克难 众志成城坚决打赢疫情歼灭战
原标题:尹弘在兰州市城关区调度疫情防控工作时强调 坚定必胜信心 全力攻坚克难 众志成城坚决打赢疫情歼灭战 中国甘肃网11月27日讯 据甘肃日报报道(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张富贵)26日上午,省委书记、省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组长尹弘在兰州市城关区调度疫情防控工作,分析当前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他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执行第九版防控方案和二十条优化措施,提级指挥、下沉指导,坚定必胜信心,全力攻坚克难,同心同德、众志成城打赢疫情防控歼灭战。 尹弘指出,兰州市疫情防控事关全省大局,城关区又是重中之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防控成效,但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要准确研判形势,以更加科学精准的措施、更加坚决有力的行动,全面动员、全力攻坚,迅速斩断疫情传播链条、遏制扩散蔓延势头,尽快实现社会面动态清零。 尹弘强调,越是到关键时刻,越能考验党员干部的担当作为。领导干部要担得起责任、扛得住压力,保持应有的定力,既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下沉一线作战,确保上下步调一致。要细化优化防控措施,让基层干部清楚仗怎么打、问题怎么解决,确保防控工作有力有效。要深刻认识抗疫工作也是群众工作,抗疫胜利离不开群众的支持配合,站稳群众立场,千方百计把群众关切回应好、把群众诉求解决好,赢得群众信任与支持,群策群力打赢这场硬仗。 尹弘要求,要严格落实“白名单”制度,保证物资配送供应,加强保供人员闭环管理,消除潜在风险。要精心组织做好核酸检测,加强核酸检测质量管理,提高核酸检测效率,切实做到应检尽检。要做好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感染者的隔离救治,尽最大努力及时转入定点医院。要加强隔离场所和方舱医院管理,强化饮食和医疗防护等服务保障工作。要加强隔离管控,规范标准和流程,督促指导隔离人员做好防护和健康监测。要坚持资源下沉,加强对基层一线人员的关心关爱,持续巩固和扩大战果,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朱天舒、何伟参加。
无极5网站_【甘快看】甘肃:法治护航 赓续红色血脉
庆阳华池南梁革命纪念馆。(省文旅厅供图) 新甘肃客户端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 李杨 见习记者 马腾飞 通讯员 石瑞婷)11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甘肃是红色资源大省,为了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彰显甘肃在中国革命历史进程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省委和省人大及时作出制定《甘肃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部署,于2022年1月启动《条例》立法工作。 位于华池县林镇乡东华池村的抗大七分校旧址。 自启动《条例》立法工作以来,省文旅厅认真梳理有关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重大决策部署充分体现到法规条文中,把甘肃省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制度机制和政策措施转化为“法言法语”。为了提高立法起草的质量,省文化和旅游厅还委托兰州大学法学院科研团队起草条例,邀请权威专家组建立法咨询专家团队对草案论证修改给予指导帮助。 目前,已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明确了红色资源调查认定程序,并对红色资源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同时还采取设置保护纪念标志,建立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红色资源的修缮、修复原则及责任人责任,提出红色资源的发现报告、抢救性保护、风险防控等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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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上午,省委书记、省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组长尹弘在兰州市城关区调度疫情防控工作。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高 樯 新甘肃客户端兰州11月26日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张富贵)今天上午,省委书记、省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组长尹弘在兰州市城关区调度疫情防控工作,分析当前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他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执行第九版防控方案和二十条优化措施,提级指挥、下沉指导,坚定必胜信心,全力攻坚克难,同心同德、众志成城打赢疫情防控歼灭战。 尹弘指出,兰州市疫情防控事关全省大局,城关区又是重中之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防控成效,但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要准确研判形势,以更加科学精准的措施、更加坚决有力的行动,全面动员、全力攻坚,迅速斩断疫情传播链条、遏制扩散蔓延势头,尽快实现社会面动态清零。 尹弘强调,越是到关键时刻,越能考验党员干部的担当作为。领导干部要担得起责任、扛得住压力,保持应有的定力,既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下沉一线作战,确保上下步调一致。要细化优化防控措施,让基层干部清楚仗怎么打、问题怎么解决,确保防控工作有力有效。要深刻认识抗疫工作也是群众工作,抗疫胜利离不开群众的支持配合,站稳群众立场,千方百计把群众关切回应好、把群众诉求解决好,赢得群众信任与支持,群策群力打赢这场硬仗。 尹弘要求,要严格落实“白名单”制度,保证物资配送供应,加强保供人员闭环管理,消除潜在风险。要精心组织做好核酸检测,加强核酸检测质量管理,提高核酸检测效率,切实做到应检尽检。要做好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感染者的隔离救治,尽最大努力及时转入定点医院。要加强隔离场所和方舱医院管理,强化饮食和医疗防护等服务保障工作。要加强隔离管控,规范标准和流程,督促指导隔离人员做好防护和健康监测。要坚持资源下沉,加强对基层一线人员的关心关爱,持续巩固和扩大战果,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朱天舒、何伟参加。
无极五注册网站_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9号) 《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9月23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23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保障和规范公众有效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活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众,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公众参与,是指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过程中,公众主动或者受邀参与表达立法意愿、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起草单位开展立法活动,以及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开展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活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遵循公开、公正、便利和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六条 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活动,由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组织。 其他国家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做好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起草单位应当为公众参与立法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公开征求公众立法意见和建议的主要方式: (一)将法规草案在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 (二)通过媒体向公众公开征集法规草案建议文本; (三)通过媒体向公众征集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和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 (四)组织公众参加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相关会议; (五)将法规草案发至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 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开展立法需求分析、社情民意调查,为地方立法提供量化论证和决策依据。 第八条 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活动的主要方式: (一)向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提出立法项目建议或者法规草案建议文本; (二)受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委托,提出法规草案建议文本; (三)通过信函、传真、电话、互联网等,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四)应邀参加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相关会议; (五)应邀旁听法规草案审议。 第九条 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征集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和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应当发布与公众参与相关的立法信息。 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起草单位公开征求公众对法规草案的意见的,应当发布与公众参与相关的立法信息。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公众参与立法的相关信息。 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所发布的信息,应当完整、准确,有利于公众有效参与。 第十一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通过召开座谈会、调研走访、书面征集等形式征求相关领域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加强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立法事项,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可以商请政协召开立法协商座谈会,并形成立法建议。 第十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注重发挥立法研究咨询基地、立法顾问智库作用和专业优势,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联系基层人民群众的作用,为地方立法提供智力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或者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时,应当召开由专家学者、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利益相关方的代表及其他公众参加的论证会。 拟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或者直接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或者公众对有关内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应当召开立法听证会。 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教学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召开论证会或者其他形式的会议听取意见。 对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可以根据立法工作实际需要,采取其他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召开公众参与的座谈会等立法工作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通知参加人,并提供相关的立法参考资料。 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召开公众参与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立法工作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应当对征集到的公众意见和建议归类整理、分析研究,对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提交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审议的法规草案,提案人应当在草案说明中对公众参与的基本情况予以说明。 地方性法规统一审议机构应当在法规审议结果报告中对公众参与的基本情况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 公众认为正在实施的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可以依法向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在立法后评估工作中,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府相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及专家学者参与。 第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应当建立激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活动,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公众予以表彰奖励。 公民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活动时,其所在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公民应邀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活动所支出的差旅费、误工费等费用,由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公众参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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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7号) 《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9月23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23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权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和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和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企业开业投产和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一般召开职工大会,其中企业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召开职工大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符合各自特点的职工代表大会形式。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开展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单位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等,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的民主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引导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 上级工会、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联合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和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学技术、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各级地方、产业工会应当协助配合。 第二章 职权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 (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章程草案、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和其他重要决策; (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工会与企业、社会组织就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 (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五)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改制破产、兼并重组、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和利益调配等方案,年度投资计划、大宗物资采购、重大技术改造、工程建设等项目安排,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调动和使用以及年度财务预决算,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实施方案、业务招待费使用、职务消费、廉洁自律等情况; (六)事业单位改革方案、重要资产处置方案、大宗物资采购、重大建设项目、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调动和使用、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劳动工资分配、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和保险福利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二)职工福利基金使用、企业公益金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方案; (三)劳动模范推荐人选; (四)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企业年金制度、考核奖惩办法、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改革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及聘用方案、工资奖金分配方案、考核奖惩办法、改革中的职工安置方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审查监督: (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落实情况; (三)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四)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住房公积金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和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者罢免: (一)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 (一)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结果应当作为有关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职工代表从职工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选举产生,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内部组织结构和职工分布状况确定选举单位。选举应当有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职工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职工代表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因岗位变动、调离原单位、退休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无法履行代表职责,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职工代表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应当撤换或者罢免。撤换或者罢免职工代表,依据选举职工代表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缺额时,由原选举单位依照选举职工代表程序补选。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职工人数在一千人以下的单位,按照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名; (二)职工人数在一千人至一万人的单位,按照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五确定,但不得少于一百五十名; (三)职工人数在一万人以上的单位,按照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三左右确定,但不得少于三百名。 第十七条 企业职工代表中生产一线职工不得低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一般不得高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所属单位多、分布广的企业集团,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技术人员应当占一定比例。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职工代表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一线工作人员不得低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 女职工代表、少数民族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中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人数在全体职工人数中所占比例相适应。农民工、劳务派遣工比较集中的单位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劳务派遣工代表。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行使以下权利: (一)对本单位经营管理等情况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评议权; (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落实情况,提案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以及职工福利保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职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对待,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二)征求、反映选举单位职工意见,及时向选举单位职工报告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传达、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 (四)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与单位协商、提出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日程建议,征集职工代表提案和意见建议,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设立方案和组成人选建议; (二)组织职工选举、补选、撤换或者罢免职工代表; (三)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和职工代表开展巡视、检查、调研和质询等活动,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以及提案和意见建议的办理; (四)提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候选人; (五)推荐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 (六)定期培训职工代表,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和职工民主管理知识; (七)组织开展职工代表述职和评议工作; (八)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 (九)完成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由工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所属分公司、分厂、车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班组(科、室)、工段及商业网点等建立民主管理委员会或者小组,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力。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遇特殊情况,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延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机构或者工会委员会应当将会议筹备情况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并向上一级工会报备。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七日内,工会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有关情况向同级党组织、上一级工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主席团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中一线职工、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女职工代表应当占适当比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长。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组织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履行民主选举职权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可通过;对于程序性的问题,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者鼓掌通过等方式。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工会应当在闭会之日起七日内将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的具体内容以多种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不得变更或者撤销。 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选举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工会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纠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并给予书面答复。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作出的决定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会可以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研究解决临时出现的重要问题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由大会予以确认。但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的事项除外。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负责人、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