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政情快报 数据揭秘甘肃公安110一年“战况” 2020年全省共接警436.4574万起 “你好110,请讲。”报警电话打进来,接警员问清楚报警人事发位置,事件简要情况,第一时间下达指令、派警处置,这就是接警员的日常。今天,让我们走进110报警服务平台,揭秘警情数据,用数据见证甘肃公安110这一年。 2020年全省共接警436.4574万起,最终只剩80.1459万起有效警情,无效警情高达356.3115万起,我们看到的是珍贵的警力资源被浪费。据统计,接警最多的基层单位是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交警大队、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县交警大队、庆阳市公安局环县交警大队。接警最多的派出所依然是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临夏路派出所、雁西路派出所和雁滩派出所。 遇到紧急事情要找110,从小我们就知道这个道理,不过有的事真不是警察能管得了的。这一年,110报警服务平台共分流了2.3665万起非警务警情,110报警服务台是公安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及时处置紧急危难警情,保护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中恶意报警、扰警,大量无效报警占用了110报警平台宝贵时间,浪费了大量的警务资源,严重损害民警的执法权威。 公安机关也向市民普及以下8种情况适合拨打110报警电话: 1.刑事类警情;2.治安类警情;3.道路交通类警情;4.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5.治安灾害事故类警情;6.危及公共或群众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求助;7.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8.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苏晓
无极五登录网站_甘肃省委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 深入学习宣传张小娟同志先进事迹
原标题:省委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 深入学习宣传张小娟同志先进事迹 中国甘肃网1月6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尤婷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决定》精神,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省委办公厅日前发出《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张小娟同志先进事迹的通知》。 《通知》指出,党中央追授张小娟同志“全国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我省各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殷切期望,体现了对脱贫攻坚一线干部的高度肯定和真切关怀,是对全省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极大鼓舞和激励。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站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充分认识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意义,悉心感悟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全省广大党员、干部的关心关怀和深情牵挂,时刻铭记习近平总书记的殷殷嘱托,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以先进模范为镜,向先进典型看齐,将初心融进灵魂,把使命扛在肩上,振奋精神、传承初心、接续奋斗。要把认真贯彻党中央《决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张小娟同志先进事迹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典型事迹结合起来,作为巩固深化主题教育成果的重要内容,敢字为先、干字当头,只争朝夕、顽强奋斗,努力创造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无愧于历史的业绩。 《通知》号召,全省广大党员、干部要以张小娟同志为榜样,像她那样对党忠诚、信念坚定,挺起崇高的精神脊梁,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初心如磐、使命在肩,矢志不渝为党和人民的事业不懈奋斗;像她那样胸怀大爱、忘我奉献,牢记宗旨、心系群众,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带着对党、对人民的深厚感情,脚踏实地、勤奋工作,真心实意解民忧、纾民困、暖民心,与人民群众心心相印、同甘共苦,用自己的“辛苦指数”赢得群众的“幸福指数”;像她那样苦干实干、担当奉献,激扬越是艰险越向前的精神,知重负重、攻坚克难,以不怕吃苦、追求卓越的作风履职尽责,在急难险重任务中冲锋在前、建功立业;像她那样严于律己、坦荡无私,自觉践行共产党人价值观,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通过召开党委(党组)会议、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等形式,认真传达学习党中央《决定》精神,带头学习张小娟同志的先进事迹,党员领导干部要走在前、作表率。基层党组织要把学习党中央《决定》精神和张小娟同志先进事迹作为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对党忠诚教育的典型案例,纳入“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组织生活的重要内容,列出专题进行学习,深入开展研讨交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以先进典型为镜,找差距、补短板,进一步明确努力方向,自觉见贤思齐。各地各单位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用鲜活的事例、群众的语言把张小娟同志的事迹讲生动、讲精彩,进一步在全省上下掀起向张小娟同志学习的热潮,汇聚起新征程上重整行装再出发的磅礴力量。
无极5注册平台_余建在有关会议上强调 深化构建“大监督”格局 着力锻造“四个铁一般”陇原铁警
原标题:余建在有关会议上强调 深化构建“大监督”格局 着力锻造“四个铁一般”陇原铁警 中国甘肃网1月6日讯 据甘肃日报报道(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崔亚明)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余建1月4日主持召开会议,听取全省公安机关“大监督”工作落实情况。他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把“大监督”作为全年公安工作的重要任务、作为队伍建设的主题主线、作为“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的主要抓手,一以贯之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警,着力锻造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陇原铁警。 余建指出,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构建“大监督”格局是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他强调,要深化认识,持续构建“大监督”格局,使全体民警养成在监督环境下学习工作生活的习惯,不断提高执法服务水平,树立公安队伍良好形象。要凝聚合力,紧盯工作中的短板弱项、薄弱环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主动发现、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助推公安工作提质增效。要突出重点环节、重点领域、重点岗位,着力发现和解决一批问题。要形成氛围,对存在的问题敢于亮剑、敢于追责,真正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让广大民警辅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在全警形成人人接受监督、人人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
无极5注册平台_当好经济社会发展“先行官” 努力建设人民满意交通——访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厅长刘建勋
原标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谋新篇 开新局】 当好经济社会发展“先行官” 努力建设人民满意交通 ——访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厅长刘建勋 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严存义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作出全面部署,标志着交通强国建设迈上了新征程。 甘肃如何加快交通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如何实施交通强国战略,发挥好交通“先行官”作用,努力建设人民满意交通?记者近日对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厅长刘建勋进行了专访。 刘建勋说,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的交汇点上,俯瞰陇原大地,我们欣喜地看到,全省6000公里的高速(一级)公路主干道构成了公路网的主动脉,挺起了发展主骨架,铺就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康庄大道;近1.7万公里二级及以上公路已经成为连接城市乡村、交通枢纽、工矿企业以及旅游景点的便捷通道;19.2万公里农村公路、自然村组路畅通微循环,具备条件的乡镇、建制村全部通客车、通邮政,打通了致富路,带动了农村特色产业、特色小镇蓬勃发展,实现了农民群众走得了、走得好、走得舒心的愿望。 “十三五”期间,我省公路水路投资完成4234亿元,在全省固定资产投资中占比为12.5%,比全国平均水平3.5%高9个百分点,2020年更是实现了逆势增长,走在了西部地区前列,交通投资在全省投资中承担了“顶梁柱”作用。新形势下,需要我们推动交通运输实现“三个转变”,即:推动交通发展由追求速度规模向更加注重质量效益转变、推动由各种交通方式相对独立发展向更加注重一体化融合发展转变、推动交通发展由依靠传统要素驱动向更加注重创新驱动转变,保持一定规模的交通基础设施有效投资,推进交通运输建、管、养、运协调发展,提质增效。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都对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作出重要部署。”刘建勋认为,交通是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先行官”,做好“十四五”乃至今后一段时间的全省交通运输工作,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准确把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部署,紧紧抓住“一带一路”建设这个最大机遇,立足甘肃“坐中连六”区位优势,发挥通道走廊优势,努力把甘肃交通打造成支撑对外开放合作的枢纽通道新高地、支撑区域经济发展的运输服务新高地,把“交通通道”转化为“物流通道”,变“节点枢纽”为“通道经济”,推动交通运输与文化旅游、现代农业、商贸物流等产业融合发展。 刘建勋认为,交通也是支撑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先行官”。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交通运输部门,要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导向,要进一步加快完善交通基础设施网络,重点谋划建设一批高速公路、综合交通枢纽等区域性和跨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县通高速公路“能通尽通”,有效服务扩大内需战略实施。大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继续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放在农村,推进脱贫县“四好农村路”建设,因地制宜推进较大规模自然村(组)、抵边自然村通硬化路,加大农村产业路、旅游路建设力度,在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上持续发力,努力建设人民满意交通。
无极5平台网址_关于平凉市第六届崆峒文艺奖拟获奖名单公示的公告
现将平凉市第六届崆峒文艺奖拟获奖名单予以公告,接受全社会监督。如发现问题,可通过监督举报电话反映,我们将认真受理,并向实名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如不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影响评选结果公平公正的实质性问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公示时间:2021年1月5日—1月9日,共5天 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受理电话:0933—8236777 通信地址:平凉市崆峒区红旗街113号 电子信箱:plswwyk@163.com 平凉市第六届崆峒文艺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月5日 平凉市第六届崆峒文艺奖拟获奖名单 拟获奖作品(71项) 一.文学类(17项) 一等奖(2项) 1. 长篇小说《广爷川》 孙兴和 (平凉职业技术学院申报) 2. 散文集《村野的温度》 李新立 (平凉广电新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申报) 二等奖(4项) 3. 长篇小说《支离歌》 石 凌(张惠灵) (灵台县委宣传部申报) 4. 组诗《甘肃册页》 苏卯卯 (庄浪县委宣传部申报) 5. 散文《大地印记》 梁慧君 (泾川县委宣传部申报) 6. 评论《莫畏危楼遮望眼—论小说<楼外楼>的精神旨归》 马元雄 (平凉市文化和广电旅游局申报) 三等奖(11项) 7. 中短篇小说集《密须往事》 曹鹏伟 (灵台县委宣传部申报) 8. 组诗《听雪》 彩 虹(张彩红) (崆峒区文联申报) 9. 中篇小说《安口》 尚 元(尚天福) (崇信县委宣传部申报) 10. 中篇小说《蓝鼻子改过》 田 华 (灵台县委宣传部申报) 11. 中篇小说《只想和你唱秦腔》 杨军民 (泾川县委宣传部申报) 12. 诗集《绛红雪白》 雨 歌(王丽娟) (泾川县委宣传部申报) 13. 散文集《慢时光,暖浮生》 泾川琴儿(信彩琴) (泾川县委宣传部申报) 14. 长篇小说《家园》 梁永忠 (崆峒区委宣传部申报) 15.诗集《江湖秋水(江湖篇)》 王新荣 (泾川县委宣传部申报) 16.短篇小说《崔老板之死》 宋亚平 (灵台县委宣传部申报) 17. 组诗《我和万物站在一起》 刘 莉 (崇信县委宣传部申报) 二.广播影视类(5项) 一等奖(1项) 1. 电视纪录片《刘志丹》 赵 琛、汝雪姣等 (平凉广电新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申报) 二等奖(2项) 2. 电视纪录片《纸上花开》 丁 慧、李新立、马强等 (平凉广电新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申报) 3. 广播专题《崆峒笑谈》 刘绣明、杨艳、景兴才、曹振、马丽星 (崆峒区委宣传部申报) 三等奖(2项) 4. 电视纪录片《52年华》 张 焜、杨文锐、周 维、王 箐 (华亭市委宣传部申报) 5. 电视纪录片《北医往事》 杨文锐、牛 栋、李美娟、白 冰、陈康宏、杨光艳、刘蓉蓉 (华亭市融媒体中心申报) 三.戏剧曲艺类(8项) 一等奖(2项) 1. 大型现代眉户剧《崆峒山下》 蒲虎勤、周琪、徐亭松、武金龙、朱亚玲 、贾小菊 (平凉德韵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申报) 2. 新编大型历史剧剧本《苜蓿壮歌》 韩小林 (平凉市委宣传部申报) 二等奖(3项) 3. 大型现代秦腔剧《金果雪里红》 李东和、党小平、何向红 (静宁县委宣传部申报) 4. 大型古装曲子剧《关山千古情》 赵之理、安 炜、张小平 (华亭市委宣传部申报) 5. 曲子戏小品《大山深处》 姬亚宏、李振岳 (华亭市委宣传部申报) 三等奖(3项) 6. 现代眉户小戏《彩礼风波》 秦等梅、保维娜 (崆峒山大景区管委会申报) 7. 小戏曲《夜劝》 慕世斌、曹酩 (平凉市泾河艺术剧院有限责任公司申报) 8. 崇信弦子腔《三千年的古槐》 王宏荣、王英妍、黄伟 (崇信县委宣传部申报) 四.音乐舞蹈类(11项) 一等奖(2项) 1. 歌曲《醉美柿乡映红天》 作词:薛孔生 作曲:郝春峰 (泾川县委宣传部申报) 2. 歌曲《崆峒行》 作词:李世恩 作曲:陶志鑫(平凉市音乐家协会申报) 二等奖(3项) 3. 歌曲《美丽神奇的罗汉洞》 作词:卢永峰 作曲:文博 (泾川县委宣传部申报) 4. 歌曲《成纪夯歌》 作词:杨宏斌 作曲:牛海荣 (静宁县委宣传部申报) 5. 器乐曲《仪州往事》 作曲:杨秀锋、王亚莉 (华亭市委宣传部申报) 三等奖(6项) 6. 歌曲《扶贫干部》 7. 作词:赵之理 作曲:吕泓孝、朱莲莲 (平凉市音乐家协会申报) 8. 器乐曲《陇原的歌》 作曲:张尔勇 (国网平凉供电公司申报) 9. 歌曲《崆峒女神》 词曲:马湘平 (崆峒区文联申报) 10. 歌曲《灵台欢迎你》 词曲:李志锋 (灵台县委宣传部申报) 11. 舞蹈《成纪夯歌》…
无极五注册网站_天水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天水市人民政府令 第 4 号 《天水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月5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6日起施行。 市 长 王 军 2021年1月5日 天水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行为,防止、减少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属地监管、严格管控、综合治理原则。 第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指导县区相关部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县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单位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机制。 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审查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安全条件,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查处未经许可或者超许可范围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经营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烟花爆竹行为,检查烟花爆竹经营场所消防安全,预防、处置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事故,根据县区人民政府的委托或者授权组织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一般安全事故调查,指导乡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等。 县区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查处非法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组织销毁、处置废旧的烟花爆竹和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开展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日常巡查等。 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查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等。 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期间环境质量的监测等。 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占道经营烟花爆竹摊点、流动占道兜售烟花爆竹行为等。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综合治理工作,协助开展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日常巡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执法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依法、安全、文明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每年定期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燃放和移风易俗公益宣传。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烟花爆竹安全教育责任。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居住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创建守法、安全、环保、文明村庄、社区(小区),组织村(居)民制定实施本居住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公约。 第九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向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属于其他部门管理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举报奖励制度。 第十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者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者,应当依法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并严格执行国家烟花爆竹生产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 经营烟花爆竹,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在许可经营范围、有效期和经营场所内经营。 烟花爆竹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办公)场所显着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正本,做到“一证一店(点)”,经营许可证标注的地点必须与实际经营地点相符。批发经营者应当在储存仓库留存经营(批发)许可证副本。 禁止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储存场所的设置、管理与维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相关规定。 城市建成区内不得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 批发(展示)场所不得摆放有药样品。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零售点应当依法依规设置。禁止将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城区长期零售点、春节期间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专人销售。 零售点存放烟花爆竹的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者应当采购合法生产的烟花爆竹,向零售经营者供应合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者采购由其配送的合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者不得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销售。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取得运输许可。 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种类等许可事项运输。 第十七条 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禁止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 第十八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快递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十九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正确、安全、文明燃放。 第二十条 烟花爆竹燃放实行依法限制或者禁止燃放。 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区域、时间、种类,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县区实际情况确定并及时通告。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周边燃放烟花爆竹: (一)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场所; (二)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安全保护区;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气象探测、热力供应设施区; (五)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疗养院; (六)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机关单位; (七)酒店、宾馆、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举办庆典、祭祀、朝拜、演出、展览、赛事、展销等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经贸活动场所; (九)公园、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城区桥梁、过街天桥、隧道、地下人行通道; (十一)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的其他场所。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周边具体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单位确定、设置明显禁止燃放警示标识,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 禁止燃放下列种类的烟花爆竹: (一)包装箱上未标注产品名称、消费类别、产品级别、产品类别、制造商名称及地址、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箱含量、箱含药量、毛重、体积、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执行标准代号及安全用语或图案等的产品; (二)外包装上未标注产品名称、消费类别、产品级别、产品类别、制造商名称及地址、含药量(总药量和单发药量)、警示语、燃放说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的单个产品; (三)拉炮、摔炮、砸炮等氯酸盐产品以及擦炮、打火纸等撞击、挤压、摩擦即可自燃爆炸的产品; (四)药量超过20克(单珠药量超过2克)的吐珠类产品; (五)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规格的小礼花类组合产品; (六)药量超过10克的火箭、超过9克的双响以及单发药量超过5克的旋转升空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七)单个药量超过1克的黑药鞭炮; (八)“冲天炮”、“月旅行”、“钻天猴”、“地老鼠”等无规则运行轨迹的产品; (九)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的其他种类产品。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烟花爆竹燃放行为: (一)燃放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包括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等燃放或者向外投掷燃放; (三)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院落、柴堆、草垛、在建工地、树木、窨井等投掷燃放;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举办店庆促销、铺面开业、婚庆丧葬、乔迁新居、奠基动工、工程竣工、楼房封顶、售楼开盘等活动的,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承办宴席服务的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提前向宴席举办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对在其市容卫生责任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者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烟花爆竹制品或者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超期限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者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者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或者违反安全规程、作业方案进行焰火燃放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部门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本办法未规定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6日起施行。2017年12月15日天水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天水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