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团市委组织全市各行业青年开展“促清廉 勇担当”岗位练兵比武活动 中国甘肃网10月26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团市委于近日积极组织全市各行业青年开展“促清廉 勇担当”青年岗位练兵比武活动,旨在引导广大青年立足本职岗位敢想敢为、善作善成,以廉洁自律和青春担当为青春建功“强省会”和重振兰州辉煌凝聚青春力量、涵养内生动力。 在兰石集团团委开展的第八届青工技能比赛暨青年岗位练兵比武活动中,集团相关工种首席、特级及高级技师成立裁判组,科学谋划比武形式和内容,以理论+实操的方式,重点考察了选手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水平。本次练兵比武活动,有效引导了兰石青工立足本职岗位创新创效创优,精进业务技能,锤炼作风本领。 下一步,团市委将组织动员更多行业青年、技能人才开展练兵比武活动,不断深化青年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提升青年职工队伍岗位技能素质,搭建以赛促训、以训促学、以学促练平台,营造浓厚的比学赶帮超氛围,彰显兰州青年“青年倡廉 青年有为”的青春强音。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唐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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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王嘉毅在兰州高校调研疫情防控工作时强调 领导责任再靠实 防疫措施再完善 切实维护好师生健康校园安全稳定 中国甘肃网10月28日讯 据甘肃日报报道(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崔亚明)10月26日至27日,省委副书记、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嘉毅深入在兰和省属部分高校、兰州新区职教园区调研疫情防控和校园安全稳定工作。他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会议、全省高校疫情防控工作会议精神,在领导责任上再靠实、再落实,在防疫措施上再细化、再完善,切实维护好师生健康校园安全稳定。 王嘉毅实地检查部分高校、职业院校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工作,详细了解疫情防控期间基本生活物资供应保障情况,并主持召开职业院校疫情防控工作座谈会。他说,学校是疫情防控的重要关口,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广大教师、辅导员要站在疫情防控一线,以精细化管理筑牢校园安全防护网,让学生和教师安心、让家长和社会放心。 王嘉毅强调,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一盘棋”思想,看住门、盯紧人,坚决做到“外防输入”。要科学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坚持人防、物防、技防共同发力,不断提高校园疫情防控能力。要采取有力举措,确保防疫物资储备充足,供给平稳有序。要用心用情做好生活服务,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守护好师生的身心健康与安全。要加强宣传引导,科学引导广大师生增强防范意识、加强自我管理、自觉遵守防疫要求,共筑校园安全屏障。要加强校地沟通,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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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3号) 《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9月23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23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实施会计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会计管理工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和实行本单位会计核算办法、会计监督制度,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履行职业义务,做到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全省会计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会计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 (四)组织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审查批准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对其实行监督管理; (六)对单位会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七)组织实施会计信息化工作,指导推进单位内部控制和管理会计工作; (八)依法查处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八条 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向其下属单位委派会计人员或者代理其下属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三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十条 单位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当符合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规范要求。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一条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及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工作,参与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分析和决策。总会计师的设置、任职资格、任免程序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保障会计人员参加学习和培训的时间。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 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按照会计核算的要求和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形成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第十八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应当保证会计数据的安全。会计核算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推进会计信息化建设,运用新技术,提升会计数据获取和处理能力,促进会计信息的深度应用。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利用会计核算信息,运用管理会计方法,加强经济活动的规划、决策、控制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有权拒绝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权拒绝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的审计报告;受委托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职责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的以下事项进行监督: (一)是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实施; (二)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三)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五)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派出机构依法对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依法对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会计违法违规行为。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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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2号) 《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9月23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23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审认定 第三章 表彰奖励 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与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中,事迹突出的公民。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认定、奖励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省户籍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其在本省的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与同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将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评审认定,省、市(州)、县(市、区)依法设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安、财政、卫生健康、民政、人社、教育、司法行政、退役军人、住建、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开展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六条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客观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刊播见义勇为公益广告,宣传和弘扬见义勇为精神。 第七条 省、市(州)、县(市、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依法募集、使用和管理见义勇为基金,建立健全基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每年向社会公布基金收入、支出情况,依法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和捐赠人监督。 第八条 见义勇为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拨款; (二)募捐和捐赠收入; (三)见义勇为基金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见义勇为基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 (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抚恤; (三)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补助、救助、帮扶、慰问; (四)见义勇为工作经费;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章 评审认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事迹突出的,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 (一)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在逃罪犯; (三)在抢险、救灾、救人过程中挺身而出; (四)其他见义勇为的行为。 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推荐或者申报。有特殊情况未按时申报的,可以延长至三年。推荐、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证明。 见义勇为的受益人、见证人和相关单位应当如实为见义勇为人员的行为提供证明。 第十二条 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应当在接到推荐或者申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需要以其他处理结果或者鉴定结论作为认定依据的,处理、鉴定时间不计入认定期限。 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确定。 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没有申报人、推荐人的,由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按照程序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 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对拟认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在本辖区范围内对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及事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需要保密的除外。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应当予以认定,并书面告知申报人、推荐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再次评审。 第十五条 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对不予认定的申报、推荐,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人、推荐人,并说明理由。 申报人、推荐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州)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市(州)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申报人、推荐人和原认定机构。复核决定为最终结果。 第三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开展见义勇为表彰奖励活动。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一)授予见义勇为称号; (二)颁发一次性奖金; (三)予以记功奖励; (四)其他奖励。 见义勇为称号包括“见义勇为英雄(群体)”、“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群体)”。 第十八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由县(市、区)、市(州)、省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一)事迹比较突出、有一定影响的,由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授予见义勇为称号; (二)事迹突出、有较大影响的,经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申报,由市(州)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授予见义勇为称号; (三)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的,经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逐级申报,由省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报省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授予见义勇为称号。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表彰奖励应当公开进行,被表彰奖励人员要求为其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可以不公开进行。 第二十条 各类荣誉评选,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可以组织见义勇为人员开展休假、疗养、体检、学习培训、考察交流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见义勇为人员按照规定所得的奖金或者奖品,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二十二条 见义勇为人员依法享有医疗保障、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伤残抚恤等优待。 第二十三条 对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通道,及时进行抢救和治疗。 第二十四条 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牺牲的,其医疗费、交通费、食宿费、护理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有关费用,应当依法由加害人、责任人支付。加害人、责任人无力支付或者没有加害人、责任人的,按照以下办法解决: (一)视同工伤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二)参加医疗保险的,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依照前款规定未能解决的费用,由见义勇为基金支付或者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解决。 第二十五条 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在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单位应当视为正常出勤,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工作单位基本生活受到影响且发生困难的,由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纳入相应社会救助范围。 第二十六条 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伤残抚恤管理的规定,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第二十七条 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不宜在原岗位工作的,由所在单位调换至适合的工作岗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伤残保险,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八条 牺牲的见义勇为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照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按照国家规定发放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遗属特别补助金。 不属于前款情形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第二十九条 对授予省级“见义勇为英雄(群体)”、“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群体)”称号的牺牲人员,除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落实相应待遇外,由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增发不低于二十万元的一次性抚恤金。市(州)、县(市、区)对授予本级“见义勇为英雄(群体)”、“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群体)”称号的牺牲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应当适时走访慰问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对生活困难的发放慰问金、救助金。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范围;对因见义勇为致贫、致困、致孤、致残的,按照规定落实社会救助、扶贫帮困、福利养老、孤儿保障等措施。 对因自然灾害、家属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救助。 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待遇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见义勇为人员申请在见义勇为行为地落户的,在落户条件上享受优待。 第三十一条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属就业困难的,人社部门应当优先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 见义勇为人员报考公务员或者参加企业事业单位招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活动、自主创业的,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依法优先办理证照、减免相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教育部门对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子女参加中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参加高考,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给予一定优待;对经济困难的家庭应当优先落实教育资助政策。 第三十三条 住建部门应当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安排。 第三十四条 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进行诬告、诽谤、陷害或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因见义勇为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救助金的发放可以高于普通司法救助标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见义勇为行为不及时认定或者认定失误,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对见义勇为人员不及时救治的; (三)拖延或者拒付见义勇为人员医疗费和其他费用的; (四)对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未予保密、保护,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贪污、侵占、挪用、截留见义勇为奖励、保护经费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扣减见义勇为人员的工资、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的,由人社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对致残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不进行适当调整的,由人社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表彰、奖励、救助、捐助和优惠待遇的,由原授予机关核实后,撤销相关表彰,依法取消相应待遇,并由相关部门追缴发放的奖金、抚恤金、补助金、救助金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家属,包括见义勇为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依靠见义勇为人员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见义勇为人员自幼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见义勇为人员生活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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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尹弘在武威传达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时强调 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现代化建设步伐 带领各族群众创造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 中国甘肃网10月28日讯 据甘肃日报报道(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李欣瑶)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尹弘27日深入武威市的企业和乡村,传达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他强调,要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立足自身情况,找准着力重点,推动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在基层落地落实,努力推进本地现代化建设步伐,带领各族群众艰苦奋斗、埋头实干,创造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 尹弘先后来到天祝县松山镇德吉新村瑞珍秀珍菇产业园、达秀村藜麦种植基地及嘉寓古浪清洁能源产业基地实地调研,在松山镇主持召开座谈会,向党员干部、村党支部书记、农民党员代表传达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 尹弘强调,要充分认识党的二十大的重大意义,以高度的自觉把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来抓。要结合新时代十年的巨大成就和党的二十大确定的奋斗目标、描绘的宏伟蓝图,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衷心拥护爱戴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学好用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要吃透领会报告原文,结合市县乡村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措施,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加快现代化建设。 尹弘强调,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要对照党的二十大部署,把当前和长远结合起来,聚焦五个振兴,抓好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三件大事,努力走出符合实际的乡村振兴路子。要进一步培育壮大特色产业,引进龙头企业,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引领带动农民参与产业发展,激发内生动力,通过辛勤劳动实现持续增收致富、走上共同富裕道路。 尹弘强调,党的二十大对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作出系统部署,强调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要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瞄准国家政策方向和市场需求,立足能源资源禀赋和产业结构,在延长链条、做大规模、塑造品牌、提高效益上下功夫,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为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的产业和经济支撑。 在G30连霍高速古浪县双塔收费站疫情防控检疫点,尹弘实地检查了常态化疫情防控及物流保通保畅工作。他强调,要毫不松懈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落实,科学合理设立交通卡口点,既严把外防输入关口,又保障货运物流通畅。货车司机十分辛苦,对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行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要为他们排忧解难、提供便利温情的服务。 石谋军、程晓波参加。
无极五注册平台_尹弘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研究我省贯彻意见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
新甘肃客户端兰州10月28日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李欣瑶)省委常委会今天召开会议,传达学习10月25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瞻仰延安革命纪念地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我省贯彻落实意见;听取省政府党组关于前三季度全省经济运行情况汇报,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安排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省委书记尹弘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10月25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对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瞻仰延安革命纪念地时的重要讲话精神,鲜明宣示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赓续红色血脉、传承奋斗精神,在新的赶考之路上向历史和人民交出新的优异答卷的坚定信念。常委会班子成员和全省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入学习领会,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扎实做好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学习培训、宣传宣讲、贯彻落实工作,引领带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精神上来,认真研究贯彻落实的务实行动和具体举措,全力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改革发展稳定各项任务落实,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要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和延安精神,从党的光辉历史和奋斗历程中汲取智慧和力量,自觉担负职责使命,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把全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推向前进。要坚决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对党忠诚老实,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团结带领党员干部坚定不移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指引的方向前进。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字当头、一严到底,坚持不懈改进作风,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滋长蔓延。 会议强调,今年以来面对严峻复杂的外部环境和多轮疫情冲击,全省经济继续保持稳中有进、稳步提质的发展态势。要充分估计当前面临的困难挑战,抓紧剩下两个月时间,全面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接续政策,尽最大努力争取四季度和全年工作最好结果。要抓好疫情防控,集中力量和资源做好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防控工作,把好外防输入关口,坚决遏制疫情扩散蔓延。要挖掘增长潜力,重点抓好工业和投资,推动企业充分释放产能,加快重大项目建设进度,争取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要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压紧压实各级各方面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加强民生保障,重点关注就业、能源保供、物价等问题,做好困难群体、弱势群体生活救助,兜紧兜牢民生底线。要及早谋划明年工作,紧密对接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同我省相关的重大举措,加强政策研究和项目储备,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 会议听取了关于修订《中共甘肃省委常委会进一步完善密切联系群众工作的规定》和调整省委常委联系事项的报告。会议强调,常委会成员要带头落实密切联系群众制度,不断拓展联系群众的渠道和方法,推动联系群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在联系中加强思想政治引领、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