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条例 (2013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1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2号) 《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6月1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条例》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6月11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和安全质量、建筑市场、住房建设、标准定额和建筑节能等建设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负责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上级执法机构应当对下级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督查,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执法机构依法履行下列建设行政执法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定期检查、随机抽查; (二)受理对违法建设活动的投诉、举报; (三)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四)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处罚; (五)对已查明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执法机构应当公开执法程序,接受社会监督。设立便捷的投诉举报渠道,受理公众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七条 执法机构对执法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立案。对投诉、举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立案。 第八条 执法机构查处违法案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第九条 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执法,诚实守信,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客观公正、清正廉洁; (二)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建设执法业务知识培训; (三)取得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持证上岗,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有前款情形的,可以向执法机构申请其回避。执法机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答复当事人。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查阅、复制和摄录与案件有关的台账、日志、凭证、合同等有关资料; (三)进入与建设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场所、施工现场、货物存放等场所进行检查; (四)询问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与建设活动有关的情况并调查取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收受贿赂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参与当事人安排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五)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六)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和调查取证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要求被调查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的,应当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做好执法记录; (三)现场勘验检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现场人员见证; (四)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对象、内容,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当填写保存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邀请见证人见证并予以注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根据案件涉及的内容,执法机构可邀请有关部门、相关专家和监督部门参与案件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九条 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听证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执法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条 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使用全省统一格式的建设行政执法文书。对于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资料,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归卷,并建立行政执法资料档案。 第二十一条 执法机构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应当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的投诉举报、抽查、督办、回避、会审、听证及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 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执法机构履行职责时,当事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执法人员进入现场调查取证、登记保存有关证据; (二)拒绝或者拖延向执法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销毁、隐匿有关文件、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四)接到停工通知后拒不停止施工; (五)阻挠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 (六)其他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对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之一的,由执法机构所在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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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孙伟在金昌武威调研时强调 大力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机衔接 不断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中国甘肃网7月9日讯 据甘肃日报报道(新甘肃·甘肃日报通讯员 李毓刚)7月6日至8日,省委副书记孙伟在金昌市、武威市调研时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干在实处、走在前列,持续用力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机衔接,不断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孙伟先后到金昌市永昌县、金川区和武威市民勤县、凉州区,深入产业园区、龙头企业、种植养殖基地、防沙治沙示范点和基层阵地,察看特色产业发展、美丽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基层党组织建设和乡村治理等工作,与基层干部群众深入交流,听取他们对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机衔接工作的意见建议。 孙伟强调,要把产业发展作为持续巩固脱贫成果,高质量推进乡村振兴的首要任务,不断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创新完善产业扶持方式,采取以奖代补、多干多补等办法,做大规模、做足特色,推动主导产业提档升级、提质增效。要做好节水大文章,综合运用科技、制度等措施,大力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加快推进生态保护修复,科学统筹好产业发展与生态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要积极适应农村发展新变化,创新基层党组织建设,探索农村基层党组织与城市社区党组织、企业基层党组织的联建共建模式,加强党组织合作交流,强化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促共进。 调研期间,孙伟还考察了金川集团公司项目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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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李荣灿调研省委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时强调 不折不扣抓好反馈问题整改 持续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效 中国甘肃网7月9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郭兰英) 7月8日,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李荣灿赴榆中县,深入夏官营镇、马坡乡马莲滩村、孙家湾村,调研省委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工作。 榆中县尾菜资源化处理项目位于夏官营镇,项目建成后可实现日处理尾菜1500吨,将全面促进循环农业发展,有效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李荣灿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尾菜处理无害化资源化利用模式、污水处理等情况,强调要保质保量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力争早日建成投产。要充分利用尾菜处理饲料化和肥料化等资源化循环利用模式,提高尾菜处理利用率,切实减少尾菜污染,有效服务高原夏菜品牌产业发展。 在马坡乡马莲滩村,李荣灿察看村容村貌,走访建档立卡户张伦保、张正和,察看危房改造、安全饮水、改厕等情况,了解收入来源和脱贫政策落实情况。他指出,要紧盯特殊困难户,精准落实各项保障政策,绝不能有贫困户住危房,确保全面脱贫和小康路上一个都不能少。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村居环境治理中的模范带头作用,组织引导群众不断改善人居环境,真正把农村打造成美丽家园。 最后,李荣灿来到马坡乡卫生院和孙家湾村卫生室,实地调研基层卫生院医保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和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情况。他指出,要扎实推进健康扶贫,对照巡视反馈问题,严格落实各项健康扶贫政策。要加快医疗人才队伍建设,注重本土医疗人才培养,大力改善就医环境,确保“硬件”与“软件”同步推进,满足群众就医需求。 调研中,李荣灿强调,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不折不扣抓好省委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坚决补齐短板、打牢基础、抓好落实,持续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效。特别是要以更高的追求和标准,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全面小康路上翻天覆地的变化。 市领导王方太、韦青祥参加调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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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甘肃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政策期限 看看哪些企业可受益 中国甘肃网7月9日讯 据甘肃日报报道(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文洁)日前,甘肃省人社厅联合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下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继续保留和利用前期在参保企业划型、减免流程和缓缴处理等方面的做法和结论,明确延长阶段性“免”“减”“缓”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政策实施期限,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缴费负担。 “免”,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执行。 “减”,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补缴免收利息和滞纳金。 截至6月底,甘肃省已为12.9万户企业减免社会保险费33.53亿元,其中养老保险减免30.78亿元、失业保险减免1.21亿元、工伤保险减免1.54亿元。政策延长实施后,今年全省预计将为参保企业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近百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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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林铎在陇南调研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工作 中国甘肃网7月9日讯 据甘肃日报报道(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张富贵)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林铎8日在陇南调研指导工作。下午,林铎来到文县铁楼乡旧寨村、李子坝村,调研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沿着村道,林铎步行察看村容村貌、村内建筑改造、环境景观打造等,并随机走进村民家中,详细了解生产生活情况。 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王嘉毅,副省长、陇南市委书记孙雪涛一同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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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我省多举措提升科技创新综合实力 中国甘肃网7月9日讯 据甘肃日报报道(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李满福)记者7月3日从省科技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提升甘肃省科技创新综合实力的若干措施》。这是提升我省科技创新综合实力新的“任务书”和“路线图”。 该《措施》在发展目标中提出,到2022年,甘肃省综合科技创新水平全国排位提升至前22位,力争到2025年提升至前20位。有些是“软指标”,但更多的是“硬杠杠”。 在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板块中,主要有:启动“扩规计划”,培育壮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强企业创新主体培育;健全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促进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融合发展,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助推中小企业发展;实施“领军人才”“西部之光”“陇原之光”“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扶持计划,培养一批面向产业的创新团队;加大基础研究投入,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壮大全省科技特派员队伍。 优化创新生态环境方面,该《措施》提出要加快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形成更加高效的科研体制和创新支持政策体系;优化整合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和基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体现知识价值分配导向,建立激励机制,改革和完善企事业单位薪酬制度。此外,在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化水平方面,提出要科学规划统筹全省高技术产业发展;完善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大环境;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业水平和区域竞争优势。 每一项举措,都有具体的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战书”已下达,只待各自领命出征,合力扛起提升甘肃科技创新综合实力的大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