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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五登录测速_【甘快看】喜讯!我省2家旅游景区入选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

新甘肃客户端兰州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施秀萍)文化和旅游部近日公布了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我省玉门油田红色旅游景区、金徽矿业旅游景区双双入选。 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评定旨在引导工业旅游蓬勃发展,丰富旅游产品供给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旅游消费需求。 玉门油田红色旅游景区——油城公园。 位于酒泉市的玉门油田红色旅游景区玉门市,是新中国第一口油井、第一个油田和第一个石化基地所在地,开辟了中国现代炼油工业的先河,被誉为“中国石油工业的摇篮”。景区内的老一井、石油河、老君庙、解放门、铁人王进喜纪念馆等一大批工业遗迹,承载了玉门油田乃至中国石油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起步到壮大的伟大历程,已成为讲好石油工业故事、传承铁人精神的主阵地。该景区2004年列入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2016年入选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名录,2020年被评定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是典型的景城一体化红色旅游景区。 金徽矿业旅游景区全景。(图片由省文旅厅提供) 位于陇南市的徽县金徽矿业旅游景区,依托金徽股份公司郭家沟铅锌矿建设而成,先后被评为全国首批绿色工厂、国家级绿色矿山,荣获全国首批绿色矿山突出贡献奖和全国绿色矿山建设引领者等称号,2018年被评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近年来,金徽矿业旅游景区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建设旅游型、生态型、环保型、安全型、数字化、智能化绿色矿山为目标,描绘出一幅工业文明与生态旅游一体化发展的美丽画卷,成为全省矿业开发和文旅融合发展的成功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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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5登录_【甘快看】“踢”上热搜的甘肃泾川 原来还有这么多“出圈宝藏”!

11月17日下午,中国足坛爆出大冷门!在2022年足协杯第二轮比赛中,一支来自甘肃的县级球队——泾川文汇足球队在常规时间内2:2战平中超豪门球队北京国安,随后点球大战以总比分7:5淘汰对手,进入足协杯第三轮。 从默默无闻到一战成名,这支来自甘肃小县城的球队引发球迷及业界的广泛关注。据了解,2013年,在泾川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的直接领导下,当地30多名足球爱好者组建泾川744300足球俱乐部,之后几经更名,于2021年注册成立泾川县文汇足球俱乐部。目前俱乐部注册球员152人,甘肃籍球员50余人。 随着球队获胜,泾川也进入大众的视野,这个到底是个什么样地方?走,一起去触摸一个真实立体的泾川! 这里发现了3万-5万年前的“泾川人”头盖骨化石 远古神话、史书典籍、出土文物和古迹遗址,都诉说着泾川的辉煌和沧桑。 上世纪70年代发现的“泾川人”头盖骨化石,专家初步断定其是3万-5万年前一个20岁左右的人类头骨化石,在人类进化系统上属晚期智人,该化石被命名为“泾川人”,是人类已经进化成现代人的证据。 这里被称为“西出长安第一城” 泾川自古便是关中门户,被称为“西出长安第一城”。其位于甘肃东部、陕甘交界处,因地处泾河川腹地而得名,建郡置县历时2100多年。 这里西王母文化独具特色 有甘肃东部开凿时间最早的佛教石窟 泾川境内的泾川王母宫山又称回中山,相传古代两位信仰道教的帝王周穆王和汉武帝,都曾到这里游历,道教的最高女神西王母,还曾经在这里设宴招待过两位风流人物。回中山脚下的王母宫石窟,是整个甘肃东部开凿时间最早的佛教石窟之一。南石窟寺始开凿于北魏,是少有的采用“七佛同窟”形制的石窟。此外,根据专家的考证,南石窟寺是从窟顶浮雕开始,一点点向下雕琢。石窟与石像浑然天成,好像工匠不是在雕刻,而只是轻轻拂去石像上的泥土,让它们重见天日。 这里3次出土佛骨舍利轰动海内外 泾川大云寺相继3次出土佛骨舍利,以数量之多,规格之高,被誉为“华夏佛宝圣地”。1964年因发掘出盛装14枚佛祖真身舍利的金棺、银椁等而轰动海内外,被称为当年中国“十大考古发现”之一。1969年大云寺遗址范围内发现北周宝宁寺地宫,再次出土石函、二重鎏金铜函、琉璃瓶供养佛舍利32粒。2013年1月又在佛像窖藏旁发现宋代龙兴寺地宫1处,第三次出土琉璃瓶盛装佛舍利2000余粒,被认为是“古丝绸之路上的重大考古发现”。 这里相传是《柳毅传书》的故事发生地 《柳毅传》是唐代文学家李朝威创作的一篇传奇。文章写洞庭龙女远嫁泾川,受其夫泾阳君与公婆虐待,幸遇书生柳毅为传家书至洞庭龙宫,得其叔父钱塘君营救,回归洞庭,钱塘君等感念柳毅恩德,即令之与龙女成婚。柳毅因传信乃急人之难,本无私心,且不满钱塘君之蛮横,故严词拒绝,告辞而去。但龙女对柳毅已生爱慕之心,自誓不嫁他人,几番波折后二人终成眷属。 《柳毅传》民间称为《柳毅传书》。2004年7月17日,《柳毅传书》邮票首发式在泾川县举行。这次首发式确认泾川是《柳毅传书》的原地之一。 这里自然风光旖旎特色村落聚集 泾川四季有景,春季百花烂漫,夏季绿树成荫,秋季层林尽染,冬季银装素裹。走进泾川,就是打开了一幅山水画卷,穿越了诗画长廊。 位于泾川县城关镇东庵村的田家沟水土保持生态风景区,属泾河水系田家沟流域经过多年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是泾川县水土保持与流域综合治理的典范。 泾川县城关镇凤凰谷村是国家3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示范村、省列“美丽乡村”示范村、“中国美丽乡村百佳范例”。村上打造了集生态旅游、休闲娱乐、教育体验、特色餐饮、田园养生、非遗传承于一体的泾川锦绣凤凰“田园综合体”。凤凰山下沟水清澈,绕山流入泾河,植被葱绿茂密,春夏秋三季遍山花果。 完颜民俗村坐落于泾川县泾河北岸,共有村民5000余人,绝大部分人姓完颜,相传他们便是南宋时期金国四太子完颜宗弼、即金兀术的后裔。不仅村子以完颜命名,村内及附近还有完颜井、完颜桥、完颜洼、完颜小学、完颜马场等,均以完颜命名。 白家民俗文化村保留了最原始的天然森林公园形式,绿树成荫,溪水潺潺,通过古色古香的建筑、美食特产、传统技艺表演等形式,完美地展现了原始的关中文化,是集生态旅游开发、休闲度假、民俗体验为一体的综合性旅游度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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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平台网站_【甘快看】文县:在山水之“锦”上“播绿”“添花”

文县天池景区。 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周玉兰 陈多 李永萍 大熊猫在白水江自然保护区内自在栖息,为文县生态“代言”;青山碧波、鸟语花香的天池标注着文县文旅康养的高度……置身文县,处处都能感受到“只此青绿”的美好。 文县,位于我省最南端,地处西秦岭山脉、南秦岭山带,属长江流域,是典型的热带北缘山地气候,全县森林覆盖率达47.2%,水资源丰富、各类生物和谐共生,独特的地理位置使其境内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个、省级自然保护区3个,并拥有“植物宝库”“陇上江南”“千年药乡”“甘肃的西双版纳”“大熊猫的故乡”等众多美誉。 近年来,文县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坚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把绿色发展理念融入高质量发展全过程,突出地域特色、生态条件、资源禀赋,实现了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 碧口镇马家山村。 碧口镇依托丰富的自然资源优势,大力推进“茶旅”融合发展,连片成势的茶园不仅成就了富民产业,也让这个“甘川陕”三省交界的小镇成了热门旅游打卡地。 生态好,茶才好。走进该镇马家山村,美丽茶乡云蒸霞蔚、溪水潺潺,这里出产的“高山云雾茶”芬芳香醇、品质极佳,深受市场青睐,青青茶山便成了致富的“金山银山”。 马腾强是马家山村茶农,他发展了近6亩丰产茶园,今年光春茶就卖了3万多元,其中,龙井43号鲜叶独芽更是卖到400元一斤。 产业兴旺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基石。马家山村抢抓茶产业示范村建设机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了“梦境山水”茶叶品牌,有效带动当地及周边茶农稳定增收。截至目前,马家山村已实施茶园综合管护1780亩,建成马家山有机茶种植基地300亩。 生态茶园。 马家山村还结合乡村旅游扶持项目,发展农家乐和民宿,翻新景区道路,新建改造观景台和观光步道,让茶园景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日臻完善。“随着旅游业的兴起,来山里的茶商和游客多了,销路也打开了。”马腾强告诉记者,生态观光茶园协同发展的新模式,有效促进了茶山增绿、茶园增效、茶农增收。 “我们将按照石龙沟流域旅游景区‘一心两带五组团’的总体规划,依托现有山水脉络和独特风光,持续推动‘茶旅’融合发展,以茶兴旅,以旅促茶。”碧口镇党委书记肖辉说。 文县一直努力在山水之“锦”上“播绿”“添花”。 铁楼乡美丽乡村。 日前,由大熊猫国家公园白水江分局和铁楼藏族乡共同建设的铁楼村至阳尕山16.8公里生态廊道工程已完工,此条生态廊道两侧及大节点和小景点上,遍布着栽植的雪松、大叶女桢、樱花、竹子、银杏等常青绿植。 “以前道路不美观,现在栽上绿油油的树,游客会感到很舒服。”身着白马服饰的藏家阿妈边培土边高兴地说,“环境好了,来的人就多了,就连我们的山野菜都能卖上好价钱了。” 建设生态长廊,扮靓美丽家园。铁楼藏族乡党委书记余石东说,“今年,全乡栽植补植行道树45公里,打造大节点和小景点10处。目前,我们的生态廊道建设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效,为扮靓乡村振兴‘底色’和创建白马河景区全域旅游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生态廊道。 铁楼乡生态廊道建设仅仅是文县厚植生态优势的是一个缩影。 今年,文县统筹全县人力、物力、财力,抢抓时间,铆足干劲,在辖区内打造多层次、立体化绿色长廊风景线。截至目前,全县共建设生态廊道215公里,65处大小节点和景点共栽种各类苗木及花卉15万余株。 按照一年四季不同景象要求,文县在国道212线、247线、鹄铁路等国省干线建设生态廊道,在以湖泊为主的区域种植生态林,在以农田、村庄为主的区域种植经济林,持续增加群众的绿色福利。 “我们将按照‘握指成拳、抓点示范、集聚发展,倾力打造核心竞争力,确保当年见成效,长期可持续’的工作理念,深入建设‘两山’实践创新基地,以更加主动的姿态改良发展‘土壤’,助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文县县委书记文元旦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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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5注册_【奋进新征程 创造新伟业——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马廷礼在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宣讲党的二十大精神时强调 在“三个全面”上下功夫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指导和推动新时代甘肃人大工作

原标题:【奋进新征程 创造新伟业——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马廷礼在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宣讲党的二十大精神时强调在“三个全面”上下功夫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指导和推动新时代甘肃人大工作 中国甘肃网11月20日讯 据甘肃日报报道(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马颖)近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省委宣讲团成员马廷礼在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宣讲党的二十大精神。马廷礼从过去五年工作和新时代十年伟大变革、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任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部署等方面,作了全面系统、精彩生动的宣讲和辅导。 马廷礼强调,要立足人大机关政治属性,在“三个全面”上下功夫,深刻领会党的二十大的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深刻领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要全面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特征和实践原则,发挥人大职能优势,助力构建“一核三带”区域发展新格局、推进“四强”行动新举措、释放改革开放新动能、打造乡村振兴新亮点、厚植生态文明新优势、巩固团结和谐新局面,推进丰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新实践,加强机关党的建设,以实际行动推动党的二十大精神在甘肃人大落地生根。 李德新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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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五登录网站_任振鹤在调度嘉峪关市陇南市疫情防控工作时强调 采取更为坚决果断措施攻坚 用最小代价实现最大防控效果

  原标题:任振鹤在调度嘉峪关市陇南市疫情防控工作时强调   采取更为坚决果断措施攻坚 用最小代价实现最大防控效果   中国甘肃网11月21日讯 据甘肃日报报道(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金鑫)省长、省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组长任振鹤20日在省疫情联防联控指挥中心视频调度嘉峪关市、陇南市疫情防控工作。他强调,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动态清零”的科学性、正确性,进一步增强思想和行动自觉,保持战略定力、坚定必胜信心、坚持系统观念,坚决克服认识不足、准备不足、工作不足等问题,采取更为坚决果断措施攻坚,全力以赴推动社会面动态清零,用最小代价实现最大防控效果。   任振鹤指出,嘉峪关市、陇南市疫情防控形势正处于胶着对垒的关键时刻,决不能等待观望、决不能松懈松动、决不能麻痹迟缓。要保持定力,坚决做到“三个坚定不移”。坚持第九版防控方案、落实二十条优化措施,坚决克服“等、拖、慢”等问题,用好经验、提高质效,实事求是、当机立断,着眼于早、落实于快,一鼓作气、决战决胜,力争以科学精准、坚决彻底的工作举措解决问题、取得实效。要以快制快,集中力量打赢歼灭战。要快筛查,科学确定核酸检测范围和频次,推动“采、送、检、报”全链条高效运转,尽快把风险人员筛出来、捞干净;要快追阳,强化各环节之间的无缝衔接,畅通信息传递机制,压缩处置流程,缩短追阳时间,全力斩断传播链;要快转运,统筹用好各方资源,以最快速度开展隔离救治资源挖潜扩容,确保应转尽转、应隔尽隔、应收尽收、日清日结;要快管控,精准划定风险区,压实社区责任,更科学、更规范、更快速地把该管住的风险坚决管住、该落实的工作落到实处,防止跑冒滴漏、破防破环,防止“小仗”拖成“大仗”。要统筹调度,全面抓实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责任担当要再强化,各级干部要勇于担苦、担难、担重、担险,下沉一线、靠前指挥,在防控工作最吃劲的地方找问题、堵漏洞、补短板、快处置;政策宣传要再加力,及时回应解决群众关切,引导群众加强个人防护、配合参与防控工作,绘就合力战疫的“最大同心圆”;服务保障要再精细,用心用情解决好群众就医用药、出行取暖、物资保供等民生实事。   何伟及李志勋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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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5网站_甘肃省档案条例(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5号)   《甘肃省档案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9月23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23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发挥存史、资政、育人作用。   第五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推动档案科技进步,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依法保证档案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档案、教育、文旅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普及档案知识,传播档案文化,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档案公益宣传,营造支持档案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在省内外开展档案工作交流与合作。   鼓励和支持参与国际档案专业组织和友好交流活动,加强档案领域国际合作。   第十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发展。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工作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三)组织、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信息化建设;   (四)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辖区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置档案机构或者配备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档案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及本行业和本系统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因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等设立的临时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本机构的档案,接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 档案馆分为地方国家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地方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县级以上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业务接受本级和上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综合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分管范围内各种门类的档案;   (二)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专门领域或者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   (三)部门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四)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   档案馆的设立、变更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具备档案专业知识,接受档案管理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六条 从事档案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符合相关资质要求,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并接受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七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处理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档案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实行档案工作责任制,明确档案工作岗位、人员职责;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推进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施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应当按照国家归档要求,由单位文书部门、业务部门收集整理,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九条 综合档案馆应当制定本馆的档案收集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上级档案主管部门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档案馆建立健全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工作机制。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应当自活动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或者本单位档案机构移交。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建设工程、科研成果、试制产品以及其他技术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按照规定进行档案验收、鉴定,并向同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本单位档案机构移交档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重要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等项目进行验收时,应当有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的工作人员参加。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城建档案机构的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综合档案馆向社会征集历史档案、地方特色档案、少数民族档案、人物档案等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   鼓励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向综合档案馆捐赠、寄存或者转让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第二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一)列入省、市(州)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向省、市(州)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县(市、区)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县(市、区)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工作结束或者项目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专门档案馆移交;   (四)列入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向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移交。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同级档案馆移交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并接受原主管部门、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收集保管本单位编印、出版的志书、年鉴、大事记等资料,并送同级综合档案馆保存。   第二十六条 档案馆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档案馆建设标准和规范。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七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档案馆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遇到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时,应当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基础上,优先抢救档案。   第二十八条 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或者不安全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列入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经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同意,提前接收入馆;   (二)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由档案主管部门督促档案保管者改善保管条件,或者征得其同意后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   第二十九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鉴定档案的保存价值时,应当组成鉴定委员会或者鉴定小组,按照国家档案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和保管期限。   销毁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禁止篡改、损毁、伪造档案。   第三十条 禁止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组织或者外国人。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前款所列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擅自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需要向外国组织或者外国人赠送、交换、出卖其复制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当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进行审核,依法做好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已经移交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发生密级变更或者解密的,原定密机关、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档案馆。   第三十二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登记统计制度,按照规定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档案统计材料。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   鼓励和支持部门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   第三十四条 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时附具意见。   第三十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档案。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   向社会公布档案,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图书、互联网等媒介,采取出版、播放、陈列、展览等形式。   公布档案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档案馆应当强化服务功能,创新服务形式,多途径、多渠道、全方位推进档案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   单位和个人持有身份证、护照、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接到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管的档案。   第三十七条 档案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需要,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史料。   档案馆应当加强同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的协作,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多形式共同研究开发有关史料。   第三十八条 档案馆及其他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加强对红色档案的征集保护和研究利用,编辑出版红色档案史料,举办红色档案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弘扬红色文化,传承红色基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鼓励和支持利用红色档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主题教育活动,讲好红色档案故事。   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数字政府建设规划,推动档案信息化与各项信息化工作协调发展。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健全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改进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和条件。   第四十条 档案馆应当按照数字档案馆建设标准,推进数字档案馆建设。   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设数字档案室。   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等相互衔接。   第四十二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工作,提高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比重,保证档案数字化成果安全和质量。有条件的可以开展全文识别工作。   向档案馆移交传统载体档案时,应当同步移交档案数字化成果。   第四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形成的电子档案,列入档案馆收集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档案馆移交。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