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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五开户_任振鹤在兰州大学调研时强调 独树一帜建设一流大学 立德树人助力富民兴陇

  原标题:任振鹤在兰州大学调研时强调     独树一帜建设一流大学 立德树人助力富民兴陇   中国甘肃网12月14日讯 据甘肃日报报道(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金鑫)省委副书记、代省长任振鹤13日在兰州大学调研省部共建大学、“双一流”大学建设和科技创新等工作。他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心系大局、扎根西部,突出特色、务实进取,传承文脉、兴学育人,加快推进“双一流”大学建设,为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地方发展贡献更多“兰大智慧”。   任振鹤先后走进兰州大学校史馆、超导力学实验室、功能有机分子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和西部生态安全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科学观测台站管理中心,详细了解兰州大学走过的百年历程和辉煌成就,仔细询问学校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科研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情况。   在随后召开的座谈会上,任振鹤认真听取了兰州大学建设发展情况汇报。他指出,兰州大学是甘肃的品牌、甘肃的财富,也是甘肃的人才高地、创新高地,到兰州大学是慕名而来、学习而来。兰州大学扎根西部、卓尔不凡,自强不息、独树一帜,百年历史令人敬仰、格局格调令人敬仰、办学成就令人敬仰、社会情怀令人敬仰。   任振鹤指出,兰州大学有着很好的发展势头、雄厚的办学基础、特色鲜明的人文人才优势,既是中国西部高等教育的典范,也是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支持兰州大学建设发展是我省义不容辞的责任,省委省政府将用心当好“娘家人”、倾心当好“店小二”、尽心当好“施工队”,抓好政策落实,创造良好环境,深化项目合作,尽最大努力为兰州大学“双一流”建设提供全方位保障。   任振鹤强调,希望兰州大学乘势而上、奋斗不止,向着更加高远的发展目标迈进。要彰显政治建设的鲜亮底色,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定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胸怀两个大局,始终保持与党中央决策部署同频共振、与地方发展深度交融。要厚植内涵发展的特色优势,把建强教师队伍作为基础、把创新作为核心、把学科建设作为关键、把可持续发展作为方向,立足“一带一路”建设这个最大机遇,靠特色兴校、靠特色增强核心竞争力,努力将地域的比较劣势转化为基于自然禀赋的比较优势。要笃行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以德育人、以文化人、以学养人,传承兰大人坚守奋斗的精神品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要激荡富民兴陇的催化力量,把教学与实践密切结合起来、把科研与实践有机统一起来、把就业与实践紧紧衔接起来,聚天下英才而用之,为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兰州大学党委书记马小洁、校长严纯华,省政府秘书长李志勋一同调研并参加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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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5平台_贺小东入围2020全国“最美基层民警”候选人 请投出您宝贵的一票!

  12月14日至15日由中央宣传部、公安部联合主办的2020“最美基层民警”候选人事迹 “云”推介展示活动盛大开启兰州市公安局刑警贺小东入围候选人名单   贺小东,男,汉族,46岁,中共党员,现任兰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八大队大队长。先后荣立个人一等功1次、个人二等功2次、个人三等功3次、嘉奖3次。从警27年以来,先后组织指挥打掉各类犯罪团伙60余个,抓获嫌疑人1000余名,追缴赃款赃物价值23亿元。   12月14日16:00-17:30   央视频、快手等直播间   将对第二组7号贺小东进行“云”推介展示   请大家积极关注   为他投上您宝贵的一票吧!   具体流程如下↓↓↓   央视频APP   1. 投票方式:长按识别/直接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央视频“时代楷模发布厅”直播间→为7号贺小东投票。   2. 注意事项:每场投票时间为90分钟,每位观看直播的用户仅有一次投票机会。   快手APP   1. 投票方式:长按识别/直接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央视频“时代楷模发布厅”直播间→为7号贺小东投票。   2. 注意事项:在每组直播中,投票分为上下半场进行,每半场投票时间为30~40分钟,每位观看直播的用户仅有一次投票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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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平台网站_伊利绿色生产及智能制造示范应用项目在甘肃武威投产

  新华网兰州12月13日电(记者白丽萍、冯亚松、龚哲)由内蒙古伊利集团投资建设的甘肃武威伊利绿色生产及智能制造示范应用项目13日正式投产。       伊利绿色生产及智能制造示范应用项目投产现场。新华社记者 冯亚松 摄   该项目总投资21.2亿元,占地面积437亩,一期已经建成10条生产线(包括6条利乐钻安慕希生产线、2条金典纯牛奶生产线、2条优酸乳生产线)。二期项目预留18条生产线,项目全部建成后,可实现日产液态奶1888吨,年总产值达67亿元,创造就业岗位1200个。   围绕武威伊利绿色生产及智能制造示范应用项目,当地政府还引进了6个配套项目,总投资85亿元,形成了“1+6”奶产业集群,包括已经开始运行的10个牧场。“1+6”奶产业集群项目全部建成投运后,年产值可达到160多亿元,带动约14万头奶牛养殖和60万亩饲草基地种植。       伊利绿色生产及智能制造示范应用项目投产现场。新华社记者 龚哲 摄   武威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奶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从财政扶持、生鲜乳收购、奶牛良种补贴、优质饲草产业发展等多个层面进行扶持,推进乳业产业又快又好发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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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五注册开户_甘肃东乡:加大产业支持力度 促进搬迁群众增收

  ↑12月12日,工人在东乡族自治县那勒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产业园里分拣香菇。  近年来,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加大产业支持力度,依托当地农牧业资源,按照“企业+合作社+农户”的模式,因地制宜,壮大食用菌培育、蔬菜种植等产业,促进搬迁群众稳定增收。  新华社发(史有东 摄)   ↑12月12日,在东乡族自治县那勒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产业园里,工人在温棚里育苗。   ↑这是12月12日拍摄的东乡族自治县那勒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无人机照片)。   ↑12月12日,工人在东乡族自治县那勒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产业园温棚里采摘香菇。   ↑这是12月12日拍摄的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那勒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产业园的温棚(无人机照片)。   ↑12月12日,工人在东乡族自治县那勒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产业园温棚里采摘香菇。   ↑12月12日,工人在东乡族自治县那勒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产业园里加工香菇。   ↑这是12月12日拍摄的东乡族自治县那勒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产业园的农业设施(无人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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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耀注册平台官网_【凝心聚力抓落实】甘肃省级部门将全部实施零基预算管理

  原标题:【凝心聚力抓落实】   我省省级部门将全部实施零基预算管理   中国甘肃网12月13日讯 据甘肃日报报道(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杜雪琴)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省级部门实施零基预算管理工作方案》,明确在我省省级部门实施零基预算管理。这是我省财政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对标对表规划《建议》关于“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等部署要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一项重要举措。   零基预算是指年度预算编制不受以往预算安排情况的影响,所有的预算支出均以零为基点,一切从实际需要与可能出发,逐项审议预算年度内各项支出内容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其开支标准,打破“基数+增长”的预算编制方式和支出固化僵化、预算安排只增不减的格局,结合财力状况、轻重缓急、实际需求、绩效情况等,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妥善安排支出,提高财政资源统筹能力,更好地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财力保障。   《方案》明确,零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其中,基本支出预算是指部门(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正常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必需的基本开支而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实行项目化管理,按其支出方向和用途分为人员类项目和运转类公用经费项目,按支出使用范围分为通用项目和专用项目。公用经费实行综合定额管理,财政只核定综合定额总额,部门(单位)可在总额度内,根据实际自行细化具体支出预算,满足个性化需求。   项目支出预算是指部门(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按资金使用方向和用途,分为其他运转类项目和特定目标类项目两类。其中,其他运转类项目是指为保障部门(单位)管理的大型公用设施、大型专用设备、专业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等方面需要安排的支出,以各类大型专用资产为计算对象;特定目标类项目是指部门(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项目支出。   《方案》要求,各主管部门(单位)在申请新设专项资金、提出重大政策和项目资金需求前,应开展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和项目评审,出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未开展绩效评估的不得纳入财政项目库。申报项目按“重要”“比较重要”“一般”的顺序,财政以预算年度的政策要求、工作任务和实际支出需求为依据,着重审核项目支出的政策性和必要性、支出金额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项目实施的周期和预期效益,依次安排预算,超出财力许可的不再安排。要把零基预算作为提高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重要内容,进一步靠实预算编制、绩效管理和预算公开的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预算编制工作平稳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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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五注册平台官网_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2020年12月3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 (2020年12月3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9号)   《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3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校园安全管理   第三章 学校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章 安全事故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安全和学生、教职工、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保障、学校以及周边安全管理、安全事故处置等相关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学校安全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政府负责、属地管理、家校共建、社会协同、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完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建设学校安全防控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开展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学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对学校开展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其职责做好本辖区学校安全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日常安全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 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在学校期间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安全。   学校教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履行中小学校岗位安全职责。   第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有危及学校、学生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行为。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与学校共同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学校安全知识宣传,发布学校安全公益广告,客观公正报道学校安全有关信息,营造良好的学校安全舆论环境。   第十条 鼓励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开展有关学校安全的教育培训、技术研发、管理研究和宣传评价等活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学生和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学校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教育、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校园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在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安全事故预防处理机制;   (二)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学校消除安全隐患;   (三)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四)组织学校负责人以及安全保卫等相关人员开展安全培训;   (五)加强对学校教职工法治教育、师德师风教育和工作纪律教育的督促检查;   (六)指导学校定期开展房屋、设施设备安全检查鉴定,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七)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八)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事故进行救援和调查处理;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一)公安机关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配合学校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做好学生上、下学和集体出行等重点时段高峰勤务工作;   (二)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学校开展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等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指导有条件的学校做好卫生(保健)室建设;监督指导学校做好学习与生活环境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依法调查处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住建部门指导学校加强对其建筑物、燃气、给排水、供暖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市场监管部门指导学校制定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安全状况;指导学校制定食品安全工作应急预案,依法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件;依法对学校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管;   (五)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指导学校做好实验室过期报废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回收和处置工作;   (六)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学校做好防灾减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等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学校主管部门做好学校法治教育和依法治校工作;指导有关法律服务机构为学校安全事故受伤害者提供法律服务;指导有关调解委员会依法做好相关调解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应当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安全工作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   公办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和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学校开展法治和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校方责任险。   鼓励学校购买无过失责任险和食品安全、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鼓励学生、学生监护人投保学生意外伤害和疾病等保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校安全信息化、智能化建设;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安装符合规定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和紧急报警装置,接入相关监控或者报警平台。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结合学校地域实际和学生的年龄特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学校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疏散和自救互救演练,提高学生的应急避险技能。   学校应当定期对教师、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其他职工进行教育培训,提高教职工的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实行封闭化管理,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   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园交通安全的管理,未经学校允许,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学校应当合理确定学生日常入校时段。小学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接送交接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日常维护、更新,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安全标准,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学校应当加强校舍防雷等安全工程设施建设、检测。   学校的运动场以及教室、宿舍、食堂等场所的装修材料应当符合环保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等相关公用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制度,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食品安全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登记、留样等制度,保证可追溯;食品加工过程,餐具清洗消毒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学校应当定期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证师生饮水安全。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明。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物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等环节的监管,完善和规范实验、实训工作规程以及操作流程,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实验、实训过程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落实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并逐步增大专职人员配比,建立心理健康咨询室,开设心理健康课程,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和疏导服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筛查、干预机制;发现学生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   学生监护人发现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如实告知学校。学校应当给予关注和照顾,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学生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继续在学校学习的,应当休学,由学生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落实传染病防控制度,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控和流行病学调查;校园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学校应当制定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公共卫生安全教育,做好学生免疫、通风消毒、学生因病缺勤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考勤管理,严格执行学生上、下学时间规定,发现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学生宿舍管理,落实值班、巡查责任,并根据男生、女生的不同特点加强对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对在教职工宿舍居住的人员加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在通道、楼梯、出入口等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场所设置疏导标志或者警示标志。   在学生上下课、上下学和组织有关集体活动时,学校应当安排专人组织疏导。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园安全检查制度,落实日巡查、周排查、月报告和校园安全网格化管理等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处置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社区服务、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适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组织学生校外实习的,应当事先征得学生监护人同意并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在实习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实习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加强安全保护,不得安排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实习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研学旅行、春(秋)游、夏(冬)令营等集体外出活动前,应当自行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方案和应急预案,提前拟定活动计划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学生安全教育,保障学生安全。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自行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方案和应急预案;   (二)成立临时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三)安排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和落实其安全职责;   (四)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提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以及教职工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加强与学生监护人的沟通联系、共同教育。   第三十三条 对患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身心健康疾病的教职工,学校应当及时采取心理疏导、离岗治疗、调整工作岗位等必要处置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预防、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形成政府部门、学校、家庭、社会参与的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防治工作体系。   学校应当健全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建立校领导、安保人员不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学生日常行为教育管理,开展警示教育,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畅通学生、学生监护人和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渠道,防范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   学校对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处理,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遭受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开展相应的心理疏导;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学校应当进行批评教育,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处理。对严重的欺凌和暴力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生监护人发现学生有欺凌、暴力或者其他可能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教育纠正,并及时告知学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学生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学生的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学校主管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学生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第三章 学校周边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灾害的区域。   学校位于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校园周边合理设定安全保护区,落实校园安全保护区工作职责,建立学校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学校周边环境联合检查、综合治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报警点和视频监控设施,保障学校周边治安安全。   第三十九条 公安、住建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以下措施维护学校周边安全:   (一)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并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视频监控、减速带、过街天桥、路灯等设施;有条件的,应当设置临时接送学生车辆的停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