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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五注册网站_福州市定西市缔结友好城市合作座谈会在福州召开

  原标题:福州市定西市缔结友好城市合作座谈会在福州召开 尹力王宁会见孙伟一行   中国甘肃网4月17日讯 据甘肃日报报道(新甘肃·甘肃日报 通讯员 刘永平 马锦花)4月15日至16日,省委副书记孙伟带领定西市和省直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到福州市考察对接东西部协作工作。   福建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尹力,福建省委副书记、省长王宁分别会见孙伟一行。   15日下午召开的座谈会上,两地互赠礼品,签订《缔结友好城市合作框架协议》,交流部署有关事项。福建省委常委、福州市委书记林宝金主持会议并讲话,福建省副省长郑建闽参加会议。   孙伟代表甘肃省委省政府,向福建省、福州市长期以来对甘肃省、定西市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他说,在多年的帮扶实践中,两地形成了一套东西部协作的好机制,建成了一批发展产业、惠及民生的好项目,搭建了沟通对接的发展平台,带动贫困群众快速增收,这些宝贵成果值得倍加珍惜和精心维护,我们要用好这些好思路好经验,努力把甘肃各项事业干得更好,为全省人民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福州定西缔结为友好城市后,协作关系进入了崭新阶段、上升到更高层次,希望双方在做好交接衔接和成果巩固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拓展协作范围和领域,促进优势互补,实现互利共赢,共同续写新时代“山海情”辉煌篇章。   林宝金表示,希望两地继续传承弘扬优良传统,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深化文旅融合、提高生活品质和促进观念互通等方面取得务实成果,努力开创两地交往融合、合作共赢的新局面。   在福州期间,孙伟一行还考察了滨海新城规划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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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五注册开户_甘肃省青少年射击锦标赛落幕兰州市代表队获佳绩

  原标题:省青少年射击锦标赛落幕 我市代表队获佳绩   中国甘肃网4月16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甘肃省青少年射击锦标赛14日在兰州市体育运动学校落幕,兰州市代表队26名运动员在本次比赛中成绩优异,共获得13枚金牌、7枚银牌、6枚铜牌,我市代表队还获得道德风尚奖。   本次比赛共设6个组别18个小项,兰州市代表队获得男子甲组4枚金牌、男子乙组3枚金牌、女子甲组1枚金牌、女子乙组3枚金牌、混合团体甲组1枚金牌和混合团体乙组1枚金牌。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运动员达富江在男子10米气手枪(甲组)比赛中以236.7环的成绩打破全省纪录。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孔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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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耀注册平台官网_甘肃省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

  原标题:【优化营商环境 激活发展动能】标准化 规范化 便利化   我省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   中国甘肃网5月24日讯 据甘肃日报报道(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杜雪琴)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的通知》,全面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和审批服务信息全过程共享,加快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通知》明确,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更新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将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减至90个工作日以内。加强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和区域评估,指导各地加强“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运行管理。规范项目立项用地和规划许可阶段事项办理,加强联合测绘,积极探索推进全流程联合测绘。精简规范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事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所涉及的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事项,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取消。优化市政公用服务程序,全面优化完善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广播电视、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接入流程,可将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阶段办理。   《通知》要求,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细化项目分类和工作措施,制定更加精准的分类工作措施和要求,实现精细化、差别化管理。推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规划建设条件明确、建筑结构相对简单或采用标准化方案设计的建设工程,探索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全面推广电子签章、电子证照等在项目审批中的应用。加强审批全过程信息共享,加快推进工程审批系统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投资在线监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环评审批系统等相关部门既有审批系统深度融合,实现项目申报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等过程信息和审批结果信息实时共享。   《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项目工程审批服务,建立招商引资工程建设项目服务机制。提升工业园区审批服务效能,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实现“拿地即开工”。进一步完善协同推进机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2021年底前,建立健全审批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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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5平台_中共甘肃省委召开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专题协商座谈会 尹弘主持并讲话

  原标题:中共甘肃省委召开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专题协商座谈会 尹弘主持并讲话   新甘肃客户端兰州5月24日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张富贵)中共甘肃省委今天下午在兰州召开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专题协商座谈会,听取省级各民主党派、省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的意见建议,集思广益、凝聚共识,着力推动全省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发展。   中共甘肃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尹弘主持并讲话。省领导马廷礼、石谋军出席会议。   座谈会上,民革省委会主委霍卫平,民建省委会主委宁崇瑞,民进省委会主委尚勋武,农工党省委会主委郭天康,九三学社省委会主委赵金云,省工商联专职副主席吕晓明,无党派人士代表王铁山先后发言,民盟省委会主委张世珍作书面发言。省直有关部门作回应发言。   在认真听取发言后,尹弘指出,长期以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着眼全省改革发展大局,建言献策、献计出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积极贡献。大家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分析改革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立足实际提出具体可行的对策建议,体现了认真履职尽责的责任担当。尹弘代表中共甘肃省委向大家表示感谢。   尹弘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论述,准确把握形势任务,增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紧迫感和主动性,对已经部署的改革任务加大落实力度,研究推出适应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高质量发展的改革举措,推动各项改革特别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新突破。要紧盯重点难点,围绕“放管服”改革、国资国企改革、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等重点领域,善于从“小切口”入手,牵引和推动相关领域改革,努力破解制约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要强化系统观念,准确把握各项改革的内在联系,做到上下联动、左右协调,加强政策配套和制度衔接,推进改革措施系统集成,不断提升改革的整体效能。   尹弘强调,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要继续发挥联系广泛、人才荟萃的优势,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到基层一线解剖麻雀、掌握实情,提出针对性强、可操作、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见建议,帮助党委、政府把工作做得更好。各级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批评和建议,抓好监督意见落实,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取得更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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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五平台首页_甘肃省红十字会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甘肃省红十字会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5月28日 甘肃省红十字会条例 (2021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   第三章职责与保障   第四章财产与监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红十字会工作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加入红十字会成为个人会员。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支持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编制专项规划;支持和资助红十字会工作,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承接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并完善政府向其购买服务制度,推动红十字事业可持续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第二章组织   第六条省、市(州)、县(市、区)按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七条省、市(州)、县(市、区)红十字会的权力机关是同级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法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其人员组成由理事会决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至少有一人为专职。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受监事会监督。   第八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同级理事会聘请。   第三章职责与保障   第九条红十字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二)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三)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四)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五)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六)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七)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八)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九)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根据工作需要将红十字仓储设施、物资储备、救援队伍、安全防灾教育培训基地、信息保障等列入当地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统筹协调支持红十字会履行应急工作职责。   红十字会在执行救灾、救护任务和处理突发事件时,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运送标有红十字标志的救援人员、物资和车辆,给予优先安排、优先通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预案,筹措储备救灾款物,建设备灾救灾仓储设施,组建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会人道救助体系,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因重特大疾病、重大意外伤害等造成基本生活出现重大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供人道救助。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护设施设备。   公安、交通运输、工信、应急、文旅、卫生健康、电力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应急救护培训。   教育部门应当支持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开展红十字运动知识普及和应急救护培训等活动。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应急救护培训体系,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畅通捐献的遗体和人体器官、造血干细胞转运绿色通道。   参加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志愿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者的配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优待,具体优待措施由省红十字会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遵守法律法规、不计报酬、热爱人道主义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可以注册成为红十字志愿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注册成立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当地志愿服务工作整体规划。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组织、指导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与红十字运动宗旨相符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为志愿者购买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其志愿服务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支持学校普及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开展志愿服务,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开展无偿献血、器官和造血干细胞捐献、预防艾滋病宣传,以及促进交流合作等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协同教育部门和共青团组织,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开展体现红十字人道主义精神的教育和实践活动,提高青少年的人道主义意识。   第十八条省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下,市(州)、县(市、区)红十字会在省红十字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加强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十九条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商应当宣传红十字公益事业,免费刊登、播放红十字公益广告。   会展场所、文化体育场馆、车站、机场、公园、商场、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为红十字会活动提供便利,减免相关费用。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宣传红十字运动知识,传播人道主义精神,开展红十字运动理论和文化研究。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在人道主义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财产与监管   第二十一条红十字会财产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红十字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红十字会的财产经费使用应当与其宗旨一致。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将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财产分户管理,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对接受的境外捐赠款物,应当建立专项审查监督制度。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监事会对同级红十字会接受、管理、分配、使用捐赠财产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情况进行监督。对社会关注的捐赠,红十字会可以邀请捐赠人、公民代表等对款物的接受、管理、分配、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募捐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红十字会依法接受的社会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可以颁发捐赠证书。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   接受捐赠的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高效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工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费用,并通过捐赠协议或者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捐赠资金不得用于红十字会机构及其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重大突发事件时,红十字会接受非定向捐赠款物的,应当服从政府统一调配。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人道救助目的的,红十字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开展人道救助,拍卖或者变卖情况以及收入使用情况应当予以公开。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应当自收到捐赠人要求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二十八条红十字会接受境外捐赠的或者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物资,海关、税务、检验检疫、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减免相关税费。   第二十九条捐赠人的捐赠行为应当符合自愿、公益、无偿的原则。   捐赠人与红十字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捐赠时不得有捆绑销售、关联交易、变相牟利、利益输送等行为;不得使用歧视性、侮辱性等化名。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的物资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不得捐赠假冒伪劣和过期失效的物品。   第三十条省红十字会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红十字基金会。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与捐赠人依法共同发起设立专项公益基金。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   (三)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   (四)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   (五)未依法公开信息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   (二)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的;   (三)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   (四)盗窃、损毁、侵占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红十字会财产的;   (五)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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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平台网站_尹弘在党史学习教育专题读书班开班式上强调:坚持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甘肃篇章

  原标题:尹弘在党史学习教育专题读书班开班式上强调:坚持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甘肃篇章    6月2日,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党史学习教育暨省级领导干部专题读书班在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开班。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尹弘主持开班式并讲话。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孟捷   新甘肃客户端兰州6月2日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张富贵)今天上午,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党史学习教育暨省级领导干部专题读书班在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开班。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尹弘主持开班式时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充分发挥党的历史以史鉴今、资政育人作用,感悟思想伟力、传承红色基因,弘扬革命精神、激发奋进力量,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甘肃篇章。   国防大学教授金一南应邀作专题辅导报告。金一南以“中国共产党百年逐梦之路”为主题,通过详实的史料、精辟的解析,重点讲述了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战胜一个个难以想象的困难挑战,实现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百年奋斗历程和历史性贡献。   省领导欧阳坚、孙伟、马廷礼、刘昌林、李元平、王嘉毅、石谋军、蒲永能及其他在兰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开班式。   尹弘强调,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坚持学史明理,深刻感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真理力量和实践伟力,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指引的方向前进。要坚持学史增信,从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历程中,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打赢脱贫攻坚战、取得抗疫斗争重大战略成果的生动实践中汲取奋进力量,矢志不渝为党的事业、为全省发展努力奋斗。要坚持学史崇德,传承弘扬伟大革命精神,自觉立政德、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强化宗旨意识、牢记初心使命,让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省各族人民。要坚持学史力行,把学习党史同总结经验、观照现实、推动工作结合起来,抓紧抓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和谐稳定等底线任务,扎实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开创全省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参加读书班的同志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集中精力学习,静下心来思考,做到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修好党的历史这门必修课,把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的实际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