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甘肃智慧阳光采购平台正式上线 李沛兴出席启动仪式 中国甘肃网12月24日讯 据甘肃日报报道(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曹立萍)12月22日,由甘肃工程咨询集团开发建设的“甘肃智慧阳光采购平台”正式上线启动。副省长李沛兴出席启动仪式。 甘肃智慧阳光采购平台是甘肃首家面向全省企业的综合性、专业化、智慧型互联网采购平台,由信息门户网站、在线交易系统、公共服务系统、大数据智慧监管系统,以及省、市级集中交易平台、分平台等软硬件系统组成,力求打造集在线采购交易、供应链管理、信息化升级服务、大数据咨询、金融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互联网采购交易平台,提升全省国有企业采购交易的集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产业链、供应链的现代化、数字化和智慧化程度。 甘肃智慧阳光采购平台在建设过程中聚焦国企采购监管难点痛点,坚持对标国内先进水平,综合运用大数据、区块链、可视化技术,建立了采购交易全过程闭环智慧监督系统,交易记录“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可有效防控国有企业廉政风险。 启动仪式上,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丝绸之路信息港股份有限公司等首批入驻平台企业与甘肃工程咨询集团正式签约。
无极五注册平台_民进甘肃省第八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召开 尚勋武作工作报告
原标题:民进甘肃省第八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召开 尚勋武作工作报告 中国甘肃网12月13日讯 据甘肃日报报道(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尤婷婷 王虎)中国民主促进会甘肃省第八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昨天在兰州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中国民主促进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听取并审议民进甘肃省第八届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和民进甘肃省第八届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 省政协副主席、民进甘肃省委会主委尚勋武代表民进甘肃省第八届常务委员会作工作报告。 会议指出,一年来,民进甘肃省委会团结带领全省各级组织和全体会员,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履职尽责,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会议强调,要把学习贯彻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夯实多党合作思想政治基础,坚定政治立场;要增强自身建设动力动能,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队伍建设、机关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会内监督,展现参政党新面貌;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完善履职机制,提升履职作为,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贡献智慧力量。 会议表彰了在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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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2020年12月3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8号) 《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3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标准与规划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节 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六节 地下水和其他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水污染事故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水污染防治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推进水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水生态破坏。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统筹解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水污染防治制度措施,加大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省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省、市(州)、县 (市、区)、乡(镇)建立河(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等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鼓励建立村级河(湖)长制或者巡河(湖)员制。 各级河(湖)长及其工作职责,应当通过报刊、网站、公示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本省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水污染防治的规定,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水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环境和破坏水生态的行为进行检举。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水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网址等,建立健全水污染和水生态破坏检举处理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支持,推行水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治理专业化水平和治理效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水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环境保护先进典型的宣传,加强对污染水环境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标准与规划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本省水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依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的要求,结合本省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修订。制定、修订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公众和社会团体等方面的意见。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主体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编制本省水功能区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所在流域依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实施建设项目水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第十六条 跨本省行政区域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省实际,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部门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十八条 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未达到要求的,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对可能影响防洪、通航、渔业及河堤安全的排污口的设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计划。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计划应当明确重点污染物的种类、总量控制指标和需要削减排污量的单位及其削减数量、时限等要求。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二条 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约谈可以邀请媒体以及相关公众代表列席。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或者水体之外的其他环境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放水污染物。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制定全省水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合理规划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 (点位、区域)的设置,建立和完善全省水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与大数据平台,及时发布水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水环境监测的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监测事权划分组织开展水环境质量监测、执法监测、水污染源监督性执法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等工作。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其资质认定范围内,可以接受政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开展相应的监(检)测服务。 第二十五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建立监测数据台账,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适时调整,向社会公布。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者应当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现场检查可以采取采样、检测、摄影、摄像、文字记录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 第二十八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 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等部门,建立排污者环保诚信档案,记载其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和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等情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环境保护信用约束机制。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 第二十九条 推行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环境保护的目标、投入、成效和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建立健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以及水环境质量同比改善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探索建立资金补偿之外的其他多元化补偿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 第三十一条 跨行政区域河流、湖泊、水库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商制度,相互配合,共享信息,协调跨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 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涉及的同级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排放国家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四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五条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六条 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四十条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一条 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四十二条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报废矿井、钻井或者取水井等,应当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第四十三条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以及产生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者转产。 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采用原材料和水资源利用率高、水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按照有关规定限期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四十五条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激励措施,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集聚区。…
无极五网址_林铎在省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强调 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 为开启全省现代化建设新征程提供坚强保证
原标题:林铎在省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强调 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 为开启全省现代化建设新征程提供坚强保证 孙伟等出席 中国甘肃网12月11日讯 据甘肃日报报道(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张富贵)省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今天在兰州召开,省委书记、省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林铎主持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的理念,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提高党的建设质量,为开启全省现代化建设新征程提供坚强保证。 省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孙伟、刘昌林、李元平、石谋军,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张建昌出席会议。 会上,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委直属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政府国资委党委等汇报了相关领域党建工作情况。会议审议了省委2021年专项整治重点任务清单。 林铎在讲话中指出,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党组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各领域党建工作扎实推进,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的实践中,充分发挥了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林铎强调,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作为各级党组织的重要政治任务,引导党员干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作出的重大判断、重大部署上来,做到对国之大者心中有数,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我省落地生根。要认真抓好党的建设重点任务,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引导党员干部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加强理论武装,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指引的方向前进。牢固树立大抓基层导向,扎实推进“四抓两整治”重点措施,推动基层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强化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以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引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严格落实党内法规制度,加强执纪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要坚持问题导向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围绕群众身边的微腐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等问题,拿出过硬管用措施综合施治,不断拓展主题教育成果。要巩固齐心协力抓党建的良好局面,各级党委(党组)要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各职能部门要协作配合,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抓好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共同把党的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无极五注册网站_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0年12月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0年12月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审查,现决定予以批准,由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无极五平台_【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甘肃出版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报告会举行
原标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 甘肃出版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报告会举行 中国甘肃网11月30日讯 据甘肃日报报道(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施秀萍)11月28日,甘肃出版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报告会在兰州举行,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局长王成勇作了题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 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主题宣讲。 报告会上,王成勇分“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的重大意义”“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的决定性成就”“新发展阶段的新机遇和新挑战”“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和‘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主要目标”“‘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任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格局和重要着力点”“实现宏伟目标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七个方面,深入浅出、全面系统地解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报告会主题鲜明、内涵丰富,既有理论分析,又结合实践,引发与会人员的强烈共鸣。 我省图书、期刊、音像电子出版单位的负责人、编辑等400余人参加报告会;还有200多人线上同步参加报告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