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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5注册平台_兰州市年底将禁止产销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原标题:兰州市年底将禁止产销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11月22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该局印发《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方案》明确到今年年底全市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到2022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   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1毫米、强度及耐侯性能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聚乙烯农用地膜。到今年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到2022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   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到2020年底,兰州市主城区的商场、超市、药店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商品展销会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集贸市场规范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2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全市远郊县城(区)建成区。到2025年底,上述区域的集贸市场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到今年年底,全市范围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各主城区、景点景区的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0年底,全市县城(区)建成区、景区景点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5年,各区、县餐饮外卖领域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消耗强度下降30%。   推广应用替代产品   在商场、超市、药店等场所,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购物袋,鼓励设置自助式、智慧化投放装置。推广使用生鲜产品可降解包装膜(袋),建立集贸市场购物袋集中购销制。在餐饮外卖领域,鼓励外卖平台推广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秸秆覆膜餐盒等生物基产品、可降解塑料袋等替代产品,将使用替代塑料产品情况作为考核商家的重要指标。   增加绿色产品供给   塑料制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塑料制品,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不得违规添加对人体、环境有害的化学添加剂。推行绿色设计,提升塑料制品的安全性和回收利用性能,积极采用新型绿色环保功能材料,增加使用符合质量控制标准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再生塑料,加强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产品研发,降低应用成本,有效增加绿色产品供给。   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和标准   明确限塑范围的同时,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还将适时更新发布地方塑料制品禁限目录。研究对包装问题突出的商品开展包装适宜度分级评价,提出差别化管理措施。探索建立塑料原材料与制成品的生产、销售信息披露制度。探索实施企业法人守信承诺和失信惩戒,将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塑料制品等行为列入失信记录。   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此外,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违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塑料制品。督促相关经营主体落实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对发现有关塑料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杜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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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耀注册平台官网_唐仁健主持召开甘肃省政府党组(扩大)会议暨省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 安排部署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事宜

  原标题:唐仁健主持召开省政府党组(扩大)会议暨省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 安排部署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事宜   中国甘肃网11月24日讯 据甘肃日报报道(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金鑫)省政府党组书记、省长唐仁健23日主持召开省政府党组(扩大)会议暨省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并讲话。会议学习了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建议》,研讨交流学习全会精神心得体会,安排部署了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事宜。   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宋亮、李沛兴、何伟、余建作交流发言,张世珍、程晓波、孙雪涛、李志勋作书面发言。   会议强调,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上下重大政治任务。省政府党组和政府系统要认真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把全会的决策部署落实到政府工作中、体现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举措上。要把中央《建议》放在案头、带在身边,时时读细细读,想清楚弄明白,确保学深悟透、入脑入心、见之行动。要对标对表《建议》,在科技创新、产业培育、基础设施、经济增长点极带、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对外开放、社会民生等方面加强研究谋划,明确推进思路和具体路径,着力做好“十四五”时期打基础、补短板、增后劲各项工作。要谋划好“十四五”时期我省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平台、重大改革等,突出主题、聚焦重点,高标准绘制好“十四五”时期我省发展蓝图。   会议还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关于平安中国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在江苏考察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及胡春华副总理在甘肃调研时的讲话精神。会议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让法治成为融入灵魂的行政习惯,做到认知上从一知半解的“碎片化”向全面理解的“系统性”转变,思想上从压力约束的“高压线”向促进发展的“助推器”转变,行动上从束手束脚的“怕偏差”向依法依规的“灵活用”转变,实现“法治”与“行政”同频共振,“能力”和“效能”互促提升。要全面抓实平安甘肃建设重点工作,确保社会安定、人民安宁。要把生态环保的底线守牢守好,把高质量发展的文章做深做实,创造更好条件支持企业发展。要深入研究谋划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接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和群众生活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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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五注册网站_天水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天水市人民政府令   第 4 号   《天水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月5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6日起施行。   市  长  王  军   2021年1月5日   天水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行为,防止、减少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属地监管、严格管控、综合治理原则。   第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指导县区相关部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县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单位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机制。   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审查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安全条件,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查处未经许可或者超许可范围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经营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烟花爆竹行为,检查烟花爆竹经营场所消防安全,预防、处置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事故,根据县区人民政府的委托或者授权组织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一般安全事故调查,指导乡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等。   县区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查处非法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组织销毁、处置废旧的烟花爆竹和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开展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日常巡查等。   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查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等。   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期间环境质量的监测等。   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占道经营烟花爆竹摊点、流动占道兜售烟花爆竹行为等。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综合治理工作,协助开展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日常巡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执法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依法、安全、文明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每年定期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燃放和移风易俗公益宣传。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烟花爆竹安全教育责任。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居住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创建守法、安全、环保、文明村庄、社区(小区),组织村(居)民制定实施本居住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公约。   第九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向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属于其他部门管理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举报奖励制度。   第十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者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者,应当依法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并严格执行国家烟花爆竹生产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  经营烟花爆竹,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在许可经营范围、有效期和经营场所内经营。    烟花爆竹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办公)场所显着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正本,做到“一证一店(点)”,经营许可证标注的地点必须与实际经营地点相符。批发经营者应当在储存仓库留存经营(批发)许可证副本。   禁止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储存场所的设置、管理与维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相关规定。   城市建成区内不得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   批发(展示)场所不得摆放有药样品。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零售点应当依法依规设置。禁止将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城区长期零售点、春节期间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专人销售。   零售点存放烟花爆竹的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者应当采购合法生产的烟花爆竹,向零售经营者供应合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者采购由其配送的合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者不得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销售。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取得运输许可。   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种类等许可事项运输。   第十七条  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禁止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   第十八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快递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十九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正确、安全、文明燃放。   第二十条  烟花爆竹燃放实行依法限制或者禁止燃放。   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区域、时间、种类,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县区实际情况确定并及时通告。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周边燃放烟花爆竹:   (一)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场所;     (二)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安全保护区;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气象探测、热力供应设施区;   (五)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疗养院;   (六)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机关单位;   (七)酒店、宾馆、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举办庆典、祭祀、朝拜、演出、展览、赛事、展销等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经贸活动场所;   (九)公园、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城区桥梁、过街天桥、隧道、地下人行通道;   (十一)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的其他场所。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周边具体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单位确定、设置明显禁止燃放警示标识,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  禁止燃放下列种类的烟花爆竹:   (一)包装箱上未标注产品名称、消费类别、产品级别、产品类别、制造商名称及地址、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箱含量、箱含药量、毛重、体积、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执行标准代号及安全用语或图案等的产品;   (二)外包装上未标注产品名称、消费类别、产品级别、产品类别、制造商名称及地址、含药量(总药量和单发药量)、警示语、燃放说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的单个产品;   (三)拉炮、摔炮、砸炮等氯酸盐产品以及擦炮、打火纸等撞击、挤压、摩擦即可自燃爆炸的产品;   (四)药量超过20克(单珠药量超过2克)的吐珠类产品;   (五)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规格的小礼花类组合产品;    (六)药量超过10克的火箭、超过9克的双响以及单发药量超过5克的旋转升空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七)单个药量超过1克的黑药鞭炮;   (八)“冲天炮”、“月旅行”、“钻天猴”、“地老鼠”等无规则运行轨迹的产品;   (九)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的其他种类产品。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烟花爆竹燃放行为:   (一)燃放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包括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等燃放或者向外投掷燃放;     (三)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院落、柴堆、草垛、在建工地、树木、窨井等投掷燃放;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举办店庆促销、铺面开业、婚庆丧葬、乔迁新居、奠基动工、工程竣工、楼房封顶、售楼开盘等活动的,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承办宴席服务的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提前向宴席举办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对在其市容卫生责任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者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烟花爆竹制品或者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超期限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者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者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或者违反安全规程、作业方案进行焰火燃放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部门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本办法未规定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6日起施行。2017年12月15日天水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天水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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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五登陆地址_朱玉在甘肃检察机关新闻宣传工作媒体座谈会上强调 坚持守正创新 传递法治甘肃建设的检察好声音

  原标题:朱玉在甘肃检察机关新闻宣传工作媒体座谈会上强调    坚持守正创新 传递法治甘肃建设的检察好声音   中国甘肃网1月7日讯 据甘肃日报报道(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张富贵)甘肃检察机关新闻宣传工作媒体座谈会6日下午在省检察院召开。省检察院检察长朱玉出席并讲话。   在听取中央驻甘和省属新闻单位负责同志发言后,朱玉对大家长期以来给予甘肃检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他指出,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离不开新闻媒体的关心帮助。希望媒体一如既往地关注、支持、监督检察工作,为全省检察工作创新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增强做好检察新闻宣传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要立足服务中心大局,主动适应形势发展变化,围绕“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等工作重点讲好检察故事,以检察宣传促进法治发展。要突出主题主线,精心策划选题,注重典型案例宣传,不断增强检察宣传的感染力、影响力。要注重形式载体创新,以更好回应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构建“一盘棋”“大宣传”的工作格局,持续提升检察宣传实效。检察机关要自觉接受监督,加大检务信息公开力度,充分保障公众和媒体的知情权,使新闻媒体监督与检察法律相得益彰,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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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五开户_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 做好人民群众就地过年服务保障工作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 做好人民群众就地过年服务保障工作   中国甘肃网1月30日讯 据甘肃日报报道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做好人民群众就地过年服务保障工作通知》。全文如下: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为做好因疫情防控需要就地过年群众的服务保障工作,让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健康安全的新春佳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分级分类引导群众就地过年要求。按照高风险地区群众均应就地过年,把人员流动降到最低,防止因人员流动导致疫情传播扩散;中风险地区群众原则上就地过年,特殊情况需要出行的,需经属地疫情防控机构批准;低风险地区倡导群众就地过年,非必要不出行的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在中高风险区的本地人员就地过年的宣传引导工作。要倡导省内群众就地过年,非必要不出行。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人员要带头就地过年,引导外地农民工、尚未离校的师生就地过年。确需出行人员原则上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   二、有效保障就地过年群众生活需求。各地各部门要提前安排,充分准备,切实加强生活物资保障和能源保供。引导和支持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卖场、生鲜电商、物流配送企业保持正常运营,确保生活必需品不断档、不脱销,倡导社区、乡村零售网点春节假期每日营业时间不少于8小时。严厉打击囤积居奇、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确保重要商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平稳运行。增加网络、电视、广播等文化体育节目供应,鼓励提供免费流量、网络视频APP限时免费电影放映、云剧场、艺术直播等线上服务,积极组织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开展线上服务。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前提下,强化公园、景区、演出场所、娱乐场所、网吧、电影院等文化、旅游、娱乐场所“限量、预约、错峰”措施,积极提供非接触、少聚集的各类消费项目和社会服务,更好满足群众文化旅游休闲需求。   三、强化就地过年群众服务关爱。城乡社区要强化综合服务,充分发挥社区“两委”等基层组织基础作用,完善网格化、精细化管理,及时回应和满足就地过年群众需求。市州政府和用人单位要积极做好就地过年员工特别是外地农民工假期餐饮、住宿、医疗等服务保障。学校要加强学生食堂保供稳价和住宿保障等工作,做好对留校师生的关心关爱和安全管理。各地要对特殊人群和困难群众提供必要的补助和帮扶关爱,视情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适当向困难群众发放节日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加快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拨付进度,提前足额发放第一季度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资金。做好摸底排查,加强分类帮扶指导,对困难老年人、孤儿、留守妇女和儿童、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残疾人、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包括因就地过年无法探望的老年人、儿童等走访探视,做到妥善照顾、服务到位。   四、确保群众出行方便有序和货运物流畅通。交通运输部门要统筹做好就地过年群众的运输服务保障工作,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城市交通出行需求的分析研判,指导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服务单位和出租汽车企业根据需要合理调整运力和运营时间,最大程度满足就地过年群众的购物、休闲、娱乐等出行需求。通过传统与智能、线下与线上相结合保障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出行服务。铁路、民航等单位要落实春节前后免收退票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应急物资、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保障,要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取消货运通行限制。各地和邮政管理部门以及快递物流企业要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前提下,积极为寄递快递创造便利条件。   五、保障就地过年群众合法权益。各地要开展“迎新春送温暖、稳岗留工”专项行动,送温暖留心,强政策留岗,稳生产留工,优服务留人。引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错峰放假或调休,以岗留工、以薪留工,鼓励企业发放“留岗红包”、“过年礼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对安排农民工就地过年的企业给予资金补贴。落实好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加强农民工生活居住安全保障,保障困难农民工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时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对就地过年的农民工做好工资休假等权益保障。指导企业稳定就地过年员工的劳动关系,规范用工行为,不得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不裁员、少裁员。在春节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用人单位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六、着力营造祥和安全的就地过年浓厚氛围。各地要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新平台优势,广泛宣传节日期间保障生活物资供应、方便群众出行、关心关爱群众就地过年等方面采取的措施,讲好节日期间坚守岗位、志愿服务、互帮互助的暖心感人故事,努力营造良好节日氛围。密切关注群众就地过年的热点问题,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充分发挥社会矛盾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多元化解机制作用,努力化解和消除各种风险隐患,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七、严格落实群众就地过年的服务保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高度,扛起群众就地过年的服务保障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加强组织协调,细化完善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及时解决人民群众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充分保护和调动基层的积极性,对城乡社区一线工作人员可结合实际给予适当值加班补助。在政策执行上不能层层“加码”,科学、精准做好春节假期疫情防控和群众就地过年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安心安全过好年。